1) On Criminal Ruling Power
刑事裁判权研究
2) criminal ruling power
刑事裁判权
1.
The criminal ruling power directly concerns legality and appropriateness of other state powers in criminal action, vests or divests rights of procedural participants, settles social conflicts and makes social harmony to be recovered.
刑事裁判权直接关涉刑事诉讼中其它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目的性、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予夺、社会冲突的解决及社会和谐的恢复。
3) Criminal Adjudication
刑事裁判
1.
On the Role and Application of Analogy in Criminal Adjudication——A Kind of Thinking in Methodological Sense;
刑事裁判中类推思维的作用及其运用——一种基于方法论意义的思考
2.
Value judgment is one of the essential methods during criminal adjudication.
在刑事裁判过程中价值判断是不可缺少的方法,离开了价值判断刑事裁判过程中的许多基本问题就无法解决。
4) criminal judgment
刑事裁判
1.
Accordingly criminal judgment involves psychology and law, which is the appropriate topic of forensic psychology.
刑事裁判是一个法律问题,而裁判过程是一种心理过程,所以刑事裁判的运行涉及心理学与法学两个领域,是法律心理学研究的合适议题。
2.
In order to make criminal litigation have reasonable change and realize modernization, criminal judgment rule must improve and reconstruct.
刑事裁判规则由于其内在特性成为刑事诉讼司法体制完善、刑事诉讼民主化、法制化的显著标志。
5) A Study of Paper of Sentence
刑事判决书研究
6) the judge power of criminal pre-procedure
刑事审前程序裁判权
补充资料:刑事裁判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或审理结束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决定。刑事裁判的形式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有判决、裁定和决定3种。
判决 人民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即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是否适用刑罚,以及适用什么刑罚等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一经确定,便发生法律效力,就要按照它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法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其他机关、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加以变更或撤销。如果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见审判监督程序)。生效判决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不能再对该判决所解决的问题,作出其他决定。
刑事判决可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两种。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时,即可作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又可分为科刑判决和免刑判决。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人有罪时,就要作出科刑的判决,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某种刑罚。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犯罪较重,但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免除被告人的刑罚,作出有罪而免除刑罚的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确认被告人被控的犯罪事实根本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充分的确实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被告人所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就应作出无罪判决。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在上诉审中,如果原判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量刑不当;或原判事实不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查清了事实,在这两种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改判。
判决必须制作判决书。判决书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在司法实际工作中,判决书的格式尽管不完全相同,但第一审的判决书一般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①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书的种类,公诉人的姓名、职务,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家庭住址和其他身份事项,辩护人姓名、职业,案件的由来,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②事实、理由和判决(主文)。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决书中,事实部分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结果和其他有关的情节。理由部分写明认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指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适用的法律,说明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理由。判决部分写明被告人所犯罪名,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写明刑期的起算日期及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期间怎样折抵刑期。在判处刑罚的判决书中,对于数罪并罚的,应当写明数罪并罚的情况和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在宣告缓刑的判决书中,应当写明缓刑的期限。对于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应当写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何处理,案内有赃物、证物需要处理的,应当写明如何处理。对被告人作出的无罪判决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并在判决部分写明被告人无罪。③写明不服判决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判决的日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
刑事案件的判决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宣告判决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
裁定 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在第一审,只有申请恢复延误期限和驳回自诉才用裁定。上诉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以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罪犯判决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减刑、假释。裁定有的应制作裁定书,有的以口头方式作出。口头裁定应记入法庭笔录。
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当事人和辩护人提出的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应由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决定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口头决定应记录在卷,书面决定应制作决定书。决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不准单独提出上诉或抗诉。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决定,当事人、被害人一般可以申请复议。
判决 人民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即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是否适用刑罚,以及适用什么刑罚等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一经确定,便发生法律效力,就要按照它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法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其他机关、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加以变更或撤销。如果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见审判监督程序)。生效判决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不能再对该判决所解决的问题,作出其他决定。
刑事判决可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两种。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时,即可作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又可分为科刑判决和免刑判决。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人有罪时,就要作出科刑的判决,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某种刑罚。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犯罪较重,但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免除被告人的刑罚,作出有罪而免除刑罚的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确认被告人被控的犯罪事实根本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充分的确实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被告人所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就应作出无罪判决。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在上诉审中,如果原判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量刑不当;或原判事实不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查清了事实,在这两种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改判。
判决必须制作判决书。判决书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在司法实际工作中,判决书的格式尽管不完全相同,但第一审的判决书一般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①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书的种类,公诉人的姓名、职务,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家庭住址和其他身份事项,辩护人姓名、职业,案件的由来,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②事实、理由和判决(主文)。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决书中,事实部分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结果和其他有关的情节。理由部分写明认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指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适用的法律,说明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理由。判决部分写明被告人所犯罪名,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写明刑期的起算日期及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期间怎样折抵刑期。在判处刑罚的判决书中,对于数罪并罚的,应当写明数罪并罚的情况和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在宣告缓刑的判决书中,应当写明缓刑的期限。对于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应当写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何处理,案内有赃物、证物需要处理的,应当写明如何处理。对被告人作出的无罪判决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并在判决部分写明被告人无罪。③写明不服判决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判决的日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
刑事案件的判决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宣告判决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
裁定 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在第一审,只有申请恢复延误期限和驳回自诉才用裁定。上诉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以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罪犯判决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减刑、假释。裁定有的应制作裁定书,有的以口头方式作出。口头裁定应记入法庭笔录。
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当事人和辩护人提出的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应由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决定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口头决定应记录在卷,书面决定应制作决定书。决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不准单独提出上诉或抗诉。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决定,当事人、被害人一般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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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