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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ater Spaces in Cities
城市理水
2)  urban water management
城市水管理
1.
Status in quo and analysis of existing problems in urban water management in China;
我国城市水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3)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城市污水处理
1.
Trend of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in key city;
从城考结果看城市污水处理的发展趋势
2.
Application of SBR method in the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in Huludao city was introduced.
介绍了SBR法在葫芦岛城市污水处理中的应用情况,着重讨论了SBR法工艺特点、控制方法、技术参数及处理效果,从技术、经济方面对SBR法进行了评价,指出SBR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3.
The operation status of Nanjing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s (MSTPs), and exis-ting problems such as insufficient funds, incomplete sewage network, low operation management level, delayed sludge disposal and so on were analyzed.
分析了南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现状及其存在的经费不足、污水管网不配套、运行管理水平低以及污泥处置滞后等问题,从体制改革、污水管网建设、中央控制室建设、职工技能培训与污泥处置等方面入手,提出了相应问题的对策,以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
4)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
城市污水处理厂
1.
It is hoped to provide basis for the future research and process design of odor control in other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
本文介绍了其工作原理、工艺特点、影响因素以及国内外应用现状及其局限性,希望对于我国其它城市污水处理厂除臭系统的建设起到借鉴作用。
2.
Based on the effect of odor from the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 on the surroundings, brings forward the concept of the acceptance of atmosphere quality.
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臭气对周围区域的影响问题,提出了大气质量可接受性的概念,分析比较了臭气的检测技术,认为采取水气分离、将臭气源密封、保持负压、集中处理、高空排放的办法切实可行;同时建议制定臭气控制政策并应综合考虑不同因素。
3.
Aimed at the problems rising from the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plant on the environment pollutions and the increasing residents complaints and the damage to worker health,analyses the forming mechanism of odor in sewage processing together with the close correlation of odor forming and sewage treatment process,from which brings forward the concept of odor process control.
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居民抱怨以及对职工健康造成损害等一系列问题,分析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的形成机理及恶臭气体与处理工艺过程的紧密相关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全过程控制的理念;同时为将国内停留在实验室研究阶段提升到工程应用程度,文中辅以实例对现场试验研究进行了概述。
5)  urban sewage treatment
城市污水处理
1.
The disinfection technology and the configuration of equipments of CI02 in the urban sewage treatment;
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氧化氯消毒技术与设备配置
2.
An analysis on scale of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rojects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规模分析
3.
Finally,two kinds of water saving measures are concluded as follows: One is to enhance urban sewage treatment rate by building more sewage drainage work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water shortage owing to water polluti.
随着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由水污染引发的水质型缺水问题日益突出,为此介绍了长江流域城市污水处理现状,分析了城市污水处理中的节水效应,并就如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促进城市节水提出了一些建议。
6)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市污水处理厂
1.
Policy analysis for sludge treatment and disposal in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政策分析
2.
Economical criterion of urban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layout optimization
城市污水处理厂布局优化的经济性判据
3.
Combining with sludge reduction,stabilization and change for harmlessness and usefulness,this paper summarized the main theory and techniques of sludge treatment and disposal in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at present.
结合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综述了目前国内外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主要理论和方法。
补充资料:丽水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 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

丽水市房地产管理处是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市登记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 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本市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并交验法人、其他组织证明。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并交验身份证明文件。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登记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第十一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在申请登记时,须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部门提交用地证明等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三条 对没有按时进行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登记: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提交原审批部门批准的有关建房手续或者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包括地籍图纸、帐册、表卡)。

对于情况特殊,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房屋,由房屋权利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登记机构核实,并经公告无异后,方可办理。

 (二)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建造的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