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 would not change for thine.
我不会交换。
2) social exchange
社会交换
1.
This study empirically explored the antecedents of 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OCB) from a social exchange perspective among employees in high-tech organizations.
为探讨社会交换理论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因素,对来自12个高科技组织的294名员工和52名主管进行了问卷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员工的组织支持感知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具有正向关系;领导-下属交换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具有正向关系;员工的社会交换意识是组织支持感知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以及领导-下属交换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调节变量。
2.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and the systematic transformation of country system bring rapid changes in the socialstructure in the countryside,which results in the changes of social exchange ways in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的发展和农村社会制度体系的变化使得农村社会结构迅速分化,引发了乡村传统社会交换方式的变化。
3.
The author made analysis in the results from both macroeconomic and microeconomic aspects,and make theoretical explanations on Land-for-security policy with the theory of social exchange.
笔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这一结果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社会交换理论对土地换保障这一社会政策进行了理论探讨。
3) I exchange business card.
我交换名片。
4) I do not think I 'll wait for him .
我想我不会等他。
5) I think Ill pass.
我想我不会买。
6) I won' t go back on my word.
我不会食言。
补充资料:社会交换理论
阐释人际间的社会交往活动规律的一组社会心理学理论,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其共同的思想基础是行为主义心理学提倡的强化原则、经济学原理和对策论思想。特点是以奖赏和代价值为出发点考察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行为。它们具有相同的前提,即人在与他人的交往活动中固守的宗旨是以最小代价获取最大奖赏。这些理论以讨论两人之间或双方之间的社会交往活动为主。
霍曼斯的理论 G.C.霍曼斯于1961年提出他的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人际间的交往活动具有社会性,当个体作出某种行为时,必会引起交往对方的相应的反应行为;对方的反应给个体带来直接的奖赏或惩罚;交往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直接的、随即发生的交换活动,它或是带来奖赏结果,或是带来惩罚结果。对这种交换活动,霍曼斯从两方面作了理论上的说明。一方面是用强化原则说明人在相互交往活动中遵守以下规则:如果个体同他人的交往活动给他带来奖赏,那么当类似的情景出现时,他会再现这种交往活动;如果他得到的奖赏越多,并且这种奖赏对他的价值越大,此交往活动被重复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他所得到的奖赏过多,使个体达到厌足状态,则奖赏对他的价值相对减小,交往活动的可能性也减小。另一方面是说明人在与他人交往活动之后的心理体验,这就是公平分配原理。他认为双方在交往关系中,每人所得到的利益与他的投入之间遵循一定的比例,即利益越多,投入越高。交往中,个体若发现自己的利益与自己的投入之比与对方的这一比例大致相同,则认为实现了公平分配,个体在心理上是平衡的,类似的人际交往今后还有可能发生;若个体发现自己利益与投入之比低于对方,他会体验到负的情绪,即抱怨,这使他中断原来的交往关系;如果个体发现自己利益与投入之比高于他所应得的,则会体验到某种程度的内疚感。所谓利益,就是个体所获得的某种好处,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从人的活动结果中减去他所付出的代价便是所获得的利益。所谓投入,是指个体在交往中所付出的生理或心理上的能量,也包括经验、受教育程度等。
霍曼斯理论的特点是概念表述比较明确,可操作性强。它是将强化原则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结合起来的产物。他的理论没有被系统地研究调查过,所以没有明确的实验证据,但其观点对同时代的社会心理学家是有启发的,特别是在顺从行为、竞争过程、社会影响等领域。
蒂博和凯利的理论 J.W.蒂博和H.H.凯利的理论发表于1959年,主要涉及人的交往关系的形成过程和交往双方的个人影响力的特点。他们认为,个体在社会环境中面对某种人和事物,一般有多种可行的行为选择,这些行为构成他的行为集。本着以最小代价获取最大利益的原则,个体在与他人交往时,会从自己的行为集中选择和采取他认为适当的行为,这样,双方的互相交往成为行为的交换,随后每人便得到这种交换的结果,这当中包含着代价也包含所得的奖赏。
按照他们的观点,两人之间的每一种交往行为给双方带来的结果都可以用数量表示,其中奖赏是正值,代价是负值,这两部分之和便是个体所得到的利益。因为每个人的行为集中包括多种行为选择,交往关系中,双方的行为集可以构成二者的行为矩阵,即每个人的每一种行为都有可能遇到对方的任何一种行为反应。根据这个行为矩阵可以推测出在特定交往关系中某一方采取任何一种行为时所付出的代价和所获得的利益。
行为矩阵从科学研究和行为控制的角度为人们提供了一条概括人的交往行为及其结果的途径。但在交往关系中,双方都只知道自己的行为集,不确切了解对方的行为集。所以个体不能在行动前准确判断自己的哪种行为与对方的哪种反应互相交换是最恰当的,个体只能根据个人的需要和当时的情景推测对方的可能行为,并为自己作出相应的选择。
个体对交往活动所得结果的评价决定着交往关系的性质。评价依赖于个体内部的标准,主要取决于个体的已往经验、对关系的期待等因素。标准分为两类:①水平比较,简称CL。个体概括自己同他人所建立的各种交往关系,对这些关系所得的结果作加权平均,所得的值便是CL。如果当前结果高于CL,个体的体验是愉快的。②选择性水平比较,简称CLalt。它是个体考察自己的行为集和判断对方的行为集,通过比较而推测出在当前交往关系中有可能得到最好的结果,并以此为评判结果的参考点。这两个比较标准隐含于个体认识活动内部,有明显的个体差异。个体对交往关系的满意程度便基于他将当前交往活动所得到的结果与自己内部的CL和 CLalt标准加以比较。有以下几种情况:当所得结果优于 CL 和CLalt时,交往关系是满意型,对个体来说是稳定的,他愿保持下去;当所得结果优于CL但劣于CLalt时,交往关系是愉快型,个体会从中获得乐趣,但因为还可能有比当前更好的结果,所以目前的关系状态不十分稳定。满意型和愉快型交往关系对个体都有吸引力。当所得结果劣于CL,高于 CLalt时,意味着当前关系并不令人满意(CL),但在所有可能选择的情况中,此结果还是最好的(CLalt),个体对此关系是依赖的,因此它也比较稳定;如果所得结果劣于CL和CLalt时,这意味着当前关系对个体毫无吸引力,此关系没有保留的价值。
蒂博和凯利讨论的另一个问题是交往双方的个人影响力的特点。在交往关系中,个人影响力是个人控制对方在交往活动中得到奖赏或付出代价的能力。在交往关系中,个人的行为既是对方关系的反应,也是对对方行为的刺激,同时也可作为对方行为的结果。所以,一个比较稳定的交往关系中,交往的双方彼此是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蒂博和凯利认为个人的影响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后果控制,即一方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控制对方从此关系中所得的结果;另一种是行为控制,即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使对方做出与之相应的行为改变。个人之所以与他人建立交往关系是出于自己内部的某种愿望或需要,所以双方彼此都对对方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如何操纵自己一方的影响力作用于对方,取决于情景因素、自己的动机状态以及人格品质。蒂博和凯利认为上述两种影响力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互相转化。
蒂博和凯利将其对人际交往过程的方法,用于研究合作与竞争条件下的人际相互作用情景和探讨小群体等问题,从实验研究上获得一些支持的证据。
阿达姆斯的观点 J.S.阿达姆斯于1965年提出关于人际交往过程的理论。他这方面的工作有两个主要部分:一部分说明人际交往过程中,在权力不平衡(一方是主导,另一方被动)情况下,人际相互作用的特点;另一部分是较有影响的公平理论,它在学术界引起过很大反响,在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中也受到人们的注意。
公平理论的基本思想同霍曼斯的公平分配原理十分相近,也是认为人潜在地认为自己的活动所得到的利益与自己所付出的投入应达到一定比例。阿达姆斯理论的特点是认为人的这种倾向不仅限于人际交往中,在人所从事的各种社会活动中都有表现。他把人的社会活动看作是以自己的潜能同社会做交换的过程,社会既包含物质环境,也包含社会关系。这个交换过程以个人期待公平结果为前提。
阿达姆斯指出,期待公平是个人内部愿望,对它的标准个人有自己的尺度,它不仅与个人愿望、能力等因素有关,也与活动的有关情景特别是情景中其他人的状态有关。他人的情况常是个人确定公平标准的依据之一。当人发现自己付出的过多,获得的过少,或者获得的太多,付出的太少,都会体验到心理上的紧张。阿达姆斯根据L.费斯廷格的认知失调理论对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作了预测,提出有以下几种可能的行为:①改变自己的付出量;②施影响于活动过程中的其他人,以改变他人的付出或获得;③选择不同的人做比较;④歪曲对自己付出和获得的认识,或歪曲对情景中被比较者的付出和获得的认识;⑤离开当前的情景。这些方法当中的任何一种可使个体体验到的由于偏离公平产生的紧张有所缓和。
阿达姆斯的公平理论提出之后,其他研究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利益不足(获取过少或付出过多)的情况下,人们会采取直接的行动提高自己的利益;在利益过多(获取过多或付出过少)的情况下,人们也会采取一些行动作为某种程度的补偿,但不会退出多得的利益,多数情况是在有关的活动中更加努力,使自己的付出与所得相适应。
E.H.沃尔斯特和E.波谢德等人在20世纪70年代的研究对公平理论有所发展。他们主要研究如果交往中的一方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行伤害了对方而使交往关系处于不公平状态,那么他如何体验这种不平等以及会采取哪些进一步的行动。沃尔斯特和波谢德认为从公平理论的角度分析,个人会从对别人的伤害中体验到紧张,这种紧张可被看作是一种内疚感,导致他试图恢复交往关系的平衡。在这种愿望支配下,他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①使自己的行为和受害者的遭遇合理化,从而恢复心理上的平衡;②个人给受害的一方某种补偿,为他提供某种好处或帮助以消除内疚感,恢复交往关系的公平状态。实验研究结果表明,这两种行为方式经常发生于不公平的交往活动中。采取补偿行为的人往往向对方提供适当利益,而不愿提供过高的补偿。从理论上讲,由于交往的不公平关系引起的内疚感会使个人产生两种苦恼,从而促使他对受害者采取补偿行为。这两种苦恼是报复苦恼和自我概念苦恼。前者是指个人害怕受害者或他人对自己伤害他人的行为实施惩罚;后者是指个人体会到自己的损人行为与自己所信奉的价值观不一致,从而破坏了正面的自我概念。
由于沃尔斯特和波谢德等人将其研究结果用于解释利他行为过程,从而在公平理论与现实社会心理学问题之间建立了桥梁。
霍曼斯的理论 G.C.霍曼斯于1961年提出他的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人际间的交往活动具有社会性,当个体作出某种行为时,必会引起交往对方的相应的反应行为;对方的反应给个体带来直接的奖赏或惩罚;交往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直接的、随即发生的交换活动,它或是带来奖赏结果,或是带来惩罚结果。对这种交换活动,霍曼斯从两方面作了理论上的说明。一方面是用强化原则说明人在相互交往活动中遵守以下规则:如果个体同他人的交往活动给他带来奖赏,那么当类似的情景出现时,他会再现这种交往活动;如果他得到的奖赏越多,并且这种奖赏对他的价值越大,此交往活动被重复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他所得到的奖赏过多,使个体达到厌足状态,则奖赏对他的价值相对减小,交往活动的可能性也减小。另一方面是说明人在与他人交往活动之后的心理体验,这就是公平分配原理。他认为双方在交往关系中,每人所得到的利益与他的投入之间遵循一定的比例,即利益越多,投入越高。交往中,个体若发现自己的利益与自己的投入之比与对方的这一比例大致相同,则认为实现了公平分配,个体在心理上是平衡的,类似的人际交往今后还有可能发生;若个体发现自己利益与投入之比低于对方,他会体验到负的情绪,即抱怨,这使他中断原来的交往关系;如果个体发现自己利益与投入之比高于他所应得的,则会体验到某种程度的内疚感。所谓利益,就是个体所获得的某种好处,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从人的活动结果中减去他所付出的代价便是所获得的利益。所谓投入,是指个体在交往中所付出的生理或心理上的能量,也包括经验、受教育程度等。
霍曼斯理论的特点是概念表述比较明确,可操作性强。它是将强化原则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结合起来的产物。他的理论没有被系统地研究调查过,所以没有明确的实验证据,但其观点对同时代的社会心理学家是有启发的,特别是在顺从行为、竞争过程、社会影响等领域。
蒂博和凯利的理论 J.W.蒂博和H.H.凯利的理论发表于1959年,主要涉及人的交往关系的形成过程和交往双方的个人影响力的特点。他们认为,个体在社会环境中面对某种人和事物,一般有多种可行的行为选择,这些行为构成他的行为集。本着以最小代价获取最大利益的原则,个体在与他人交往时,会从自己的行为集中选择和采取他认为适当的行为,这样,双方的互相交往成为行为的交换,随后每人便得到这种交换的结果,这当中包含着代价也包含所得的奖赏。
按照他们的观点,两人之间的每一种交往行为给双方带来的结果都可以用数量表示,其中奖赏是正值,代价是负值,这两部分之和便是个体所得到的利益。因为每个人的行为集中包括多种行为选择,交往关系中,双方的行为集可以构成二者的行为矩阵,即每个人的每一种行为都有可能遇到对方的任何一种行为反应。根据这个行为矩阵可以推测出在特定交往关系中某一方采取任何一种行为时所付出的代价和所获得的利益。
行为矩阵从科学研究和行为控制的角度为人们提供了一条概括人的交往行为及其结果的途径。但在交往关系中,双方都只知道自己的行为集,不确切了解对方的行为集。所以个体不能在行动前准确判断自己的哪种行为与对方的哪种反应互相交换是最恰当的,个体只能根据个人的需要和当时的情景推测对方的可能行为,并为自己作出相应的选择。
个体对交往活动所得结果的评价决定着交往关系的性质。评价依赖于个体内部的标准,主要取决于个体的已往经验、对关系的期待等因素。标准分为两类:①水平比较,简称CL。个体概括自己同他人所建立的各种交往关系,对这些关系所得的结果作加权平均,所得的值便是CL。如果当前结果高于CL,个体的体验是愉快的。②选择性水平比较,简称CLalt。它是个体考察自己的行为集和判断对方的行为集,通过比较而推测出在当前交往关系中有可能得到最好的结果,并以此为评判结果的参考点。这两个比较标准隐含于个体认识活动内部,有明显的个体差异。个体对交往关系的满意程度便基于他将当前交往活动所得到的结果与自己内部的CL和 CLalt标准加以比较。有以下几种情况:当所得结果优于 CL 和CLalt时,交往关系是满意型,对个体来说是稳定的,他愿保持下去;当所得结果优于CL但劣于CLalt时,交往关系是愉快型,个体会从中获得乐趣,但因为还可能有比当前更好的结果,所以目前的关系状态不十分稳定。满意型和愉快型交往关系对个体都有吸引力。当所得结果劣于CL,高于 CLalt时,意味着当前关系并不令人满意(CL),但在所有可能选择的情况中,此结果还是最好的(CLalt),个体对此关系是依赖的,因此它也比较稳定;如果所得结果劣于CL和CLalt时,这意味着当前关系对个体毫无吸引力,此关系没有保留的价值。
蒂博和凯利讨论的另一个问题是交往双方的个人影响力的特点。在交往关系中,个人影响力是个人控制对方在交往活动中得到奖赏或付出代价的能力。在交往关系中,个人的行为既是对方关系的反应,也是对对方行为的刺激,同时也可作为对方行为的结果。所以,一个比较稳定的交往关系中,交往的双方彼此是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蒂博和凯利认为个人的影响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后果控制,即一方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控制对方从此关系中所得的结果;另一种是行为控制,即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使对方做出与之相应的行为改变。个人之所以与他人建立交往关系是出于自己内部的某种愿望或需要,所以双方彼此都对对方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如何操纵自己一方的影响力作用于对方,取决于情景因素、自己的动机状态以及人格品质。蒂博和凯利认为上述两种影响力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互相转化。
蒂博和凯利将其对人际交往过程的方法,用于研究合作与竞争条件下的人际相互作用情景和探讨小群体等问题,从实验研究上获得一些支持的证据。
阿达姆斯的观点 J.S.阿达姆斯于1965年提出关于人际交往过程的理论。他这方面的工作有两个主要部分:一部分说明人际交往过程中,在权力不平衡(一方是主导,另一方被动)情况下,人际相互作用的特点;另一部分是较有影响的公平理论,它在学术界引起过很大反响,在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中也受到人们的注意。
公平理论的基本思想同霍曼斯的公平分配原理十分相近,也是认为人潜在地认为自己的活动所得到的利益与自己所付出的投入应达到一定比例。阿达姆斯理论的特点是认为人的这种倾向不仅限于人际交往中,在人所从事的各种社会活动中都有表现。他把人的社会活动看作是以自己的潜能同社会做交换的过程,社会既包含物质环境,也包含社会关系。这个交换过程以个人期待公平结果为前提。
阿达姆斯指出,期待公平是个人内部愿望,对它的标准个人有自己的尺度,它不仅与个人愿望、能力等因素有关,也与活动的有关情景特别是情景中其他人的状态有关。他人的情况常是个人确定公平标准的依据之一。当人发现自己付出的过多,获得的过少,或者获得的太多,付出的太少,都会体验到心理上的紧张。阿达姆斯根据L.费斯廷格的认知失调理论对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作了预测,提出有以下几种可能的行为:①改变自己的付出量;②施影响于活动过程中的其他人,以改变他人的付出或获得;③选择不同的人做比较;④歪曲对自己付出和获得的认识,或歪曲对情景中被比较者的付出和获得的认识;⑤离开当前的情景。这些方法当中的任何一种可使个体体验到的由于偏离公平产生的紧张有所缓和。
阿达姆斯的公平理论提出之后,其他研究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利益不足(获取过少或付出过多)的情况下,人们会采取直接的行动提高自己的利益;在利益过多(获取过多或付出过少)的情况下,人们也会采取一些行动作为某种程度的补偿,但不会退出多得的利益,多数情况是在有关的活动中更加努力,使自己的付出与所得相适应。
E.H.沃尔斯特和E.波谢德等人在20世纪70年代的研究对公平理论有所发展。他们主要研究如果交往中的一方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行伤害了对方而使交往关系处于不公平状态,那么他如何体验这种不平等以及会采取哪些进一步的行动。沃尔斯特和波谢德认为从公平理论的角度分析,个人会从对别人的伤害中体验到紧张,这种紧张可被看作是一种内疚感,导致他试图恢复交往关系的平衡。在这种愿望支配下,他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①使自己的行为和受害者的遭遇合理化,从而恢复心理上的平衡;②个人给受害的一方某种补偿,为他提供某种好处或帮助以消除内疚感,恢复交往关系的公平状态。实验研究结果表明,这两种行为方式经常发生于不公平的交往活动中。采取补偿行为的人往往向对方提供适当利益,而不愿提供过高的补偿。从理论上讲,由于交往的不公平关系引起的内疚感会使个人产生两种苦恼,从而促使他对受害者采取补偿行为。这两种苦恼是报复苦恼和自我概念苦恼。前者是指个人害怕受害者或他人对自己伤害他人的行为实施惩罚;后者是指个人体会到自己的损人行为与自己所信奉的价值观不一致,从而破坏了正面的自我概念。
由于沃尔斯特和波谢德等人将其研究结果用于解释利他行为过程,从而在公平理论与现实社会心理学问题之间建立了桥梁。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