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投资银行简介
欧洲投资银行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合资经营的金融机构。根据1957年《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的规定,于1958年1月1日成立,1959年正式开业。总行设在卢森堡。
为此,该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成员国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开发项目。从1964年起,贷款对象扩大到与欧共体有较密切联系或有合作协定的共同体外的国家。
区域性国际性金融机构目前比较典型的有欧洲投资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及加勒比开发银行等。
[编辑]欧洲投资银行的宗旨
《罗马条约》第130条规定,欧洲投资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业务重点是对在共同体内落后地区兴建的项目、对有助于促进工业现代化的结构改革的计划和有利于共同体或几个成员国的项目提供长期贷款或保证;也对共同体以外的地区输出资本,但贷款兴建的项目须对共同体有特殊意义(如改善能源供应),并须经该行总裁委员会特别批准。对与共同体有联合或订有合作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按协定的最高额度提供资金。
[编辑]欧洲投资银行的组织机构
该行是股份制的企业性质的金融机构。董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财政部长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制订银行总的方针政策,董事长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理事会负责主要业务的决策工作,如批准贷款、确定利率等,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此外,还有审计委员会。
①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一般由12个成员国的财政部长组成,设主席1人。理事会负责制定银行信贷及其他业务的一般方针政策。
②董事会,由理事会根据成员国政府和欧共体委员会的提名所任命的董事和候补董事组成。共有董事22人,候补董事12人。董事会负责制定银行日常业务的经营方针,保证银行的经营活动符合《罗马条约》确定的原则。
③管理委员会,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主持银行日常业务。委员会设行长1人,副行长4人,理事和副理事若干人,都是共同体各国的经济金融专家。委员会设7个部:总管理部、共同体融资部、共同体对外融资部、资金部、国民经济部、法律问题部、技术咨询部。
④审查委员会,设主席 1人,委员若干人,负责审查该行的业务情况。
欧洲投资银行的分支机构有:设在罗马的意大利部和设在伦敦的联络处,它们主要为在意大利和英国兴建的工程项目提供信贷。还有设在布鲁尔的代表处,主要与共同体其他机构进行联络。
[编辑]欧洲投资银行的资金来源
主要由成员国分摊,也从共同体内外资本市场筹措,还有成员国提供的特别贷款。银行成立之初资本为10亿美元,由六个成员国即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按比例分摊。1973年1月,英国、爱尔兰和丹麦加入共同体,1981年1月希腊加入,1986年1月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共同体扩大为 12国,欧洲投资银行的成员也扩大为12国。1979年欧洲货币体系成立,计价资本改为欧洲货币单位。截至1987年底,12国认缴资本总额为188亿欧洲货币单位,其中已缴25.959亿,同期该行资产总额为428.753亿。
①成员国认缴的股本金,初创时法定资本金为10亿欧洲记账单位;
②借款,通过发行债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是该行主要的资金来源。
[编辑]欧洲投资银行的业务活动
①对工业、能源和基础设施等方面促进地区平衡发展的投资项目,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
②促进成员国或共同体感兴趣的事业的发展;
③促进企业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