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he American Federal tax system
美国联邦税制
3) Income tax system of US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
补充资料: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
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
美国198‘年税制改革美国1913年以后实行以现代所得税为主的税制,使直接税成为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1939年制定了美国第一部税收法典,1954年修改为1954年修订国内收入法典,执行到1986年。在经过美国朝野广泛辩论之后,于1986年10月22日经当时的总统R.里根签署生效,发布了1986年税制改革法案。这一法案根据降低税率、减少税级、拓宽税基、简化税制的指导原则,对原有税制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并由此产生了1986年修订国内收入法典。 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内容要点是:把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1。%一50%的15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和28%两级累进税率;把公司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15%一46%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25%和34%三级累进税率。与此同时,取消或改变了一系列原来税收上对储蓄与投资、工业产业生产技术、金融以及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诸如所得项目的不予计列、所得额的扣除、延期纳税、抵免及优惠税率等。这样做是为了减少税收对经济本身发生直接的干预,并在降低税率的同时扩大税基,以保障收入。这些税收优惠上的改革,重要的如取消对个人长期资本收益60%不予征税的待遇,取消对重工业长期适用的10%的投资对所得税的抵免,取消对公司资本利得采用28%优惠税率课税的规定,修改加速折旧的办法,个人所得税上削减养老金与其他退休金的税收优惠,使其基本金额计入应税所得,规定了失业补助金的纳税金额,取消销售税和股息收入的扣除等。 1986年税制改革以后,出现了美国历史上最长一段和平时期经济发展的景象,实现了非住宅性固定投资和实际的国民生产总值之比的稳定(并经历了1988年的大幅度提高),银行储蓄率自1984年达到最高水平,失业率连续呈现下降趋势,并成为1973年以来的最低点。另一方面,它也影响到某些部门开工的下降,非营利部门(如艺术馆和高等学校)得到的捐赠减少,同时在简化税制上并未充分达到预期效果。由于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造成的影响,80年代相继进行税制改革的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墨西哥、新西兰、瑞典、英国等多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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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