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oing-concern principle
继续经营原则
2) continuing operating principle
连续经营原则
4) continuing company
继续经营的公司
5) continuing operating assumption
继续经营的假定
6) going-concern basis
继续经营假定
补充资料:保险经营目标
保险经营目标
【保险经营目标】我国保险业究竟应该确立什么样的经营目标,这是自本世纪80年代保险业恢复发展以来理论界一直关注和争论的热点问题。由于人们对保险性质、职能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尚存有较大分歧,因此,反映到该问题上,意见也很不一致。从已有的观点看,就并存着补偿目标、利润目标和双重目标三大经营目标理论。 1.补偿目标论从保险产生与发展的一般原因出发,强调社会主义保险经营的非商品属性和经济补偿职能,认为:(l)保险的经营止标是保险性质和职能的客观反映。保险作为人类对付风险损失的一种经济方式,它以分散风险、组织经济补偿、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为基本职能,由此决定其经营目标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追求利润),而具有特殊性。因为,只有以组织经济补偿、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持续稳定进行和安定人民生活为经营目标,才能充分体现保险的本质属性。(2)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自然会出现利润,但不能因此把追求利润作为经营目的。一些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可获取营业利润,但只能是微量的,否则将会加重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违反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作为保险盈利主要来源的保险投资,也只能是保险经营的一种附带业务而已;更进一步看,随着投资利润的增加,除保证能够给付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利息外,还可以逐步适当地降低保险费率,从而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有人则主张,保险经营只能取得投资利润,而不能获取承保利润,理由是:①保险费收人不存在增殖问题,它依据大数法则,专门用于经济补偿,其结余为风险准备金,不能视作利润。②如果某项保险基金积累超出常规,数额过大,则是由于费率厘定不合理或风险管理良好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采取调整费率或向被保险人适当返还部分保险费的措施来解决,而不能当作利润处理。③保险公司不是物质生产部门,不应从保费中直接获利,否则,会加大被保险人(如企业)的风险管理成本,影响投保积极性。④存在承保利润的观点为从保险费结余中征收保险税提供理论依据,削弱保险基金积累和经济补偿后备能力。进一步看,若保险公司直接从保险费中获利,国家再以税收形式征去一部分,就意味着间接向投保人征收保险税。因此,有人认为,国家只应对投资利润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3)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并非不应讲求经济效益。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