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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mpersonal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非人际的组织机构
2)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of non-governmental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人格
3)  Non-governmental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s
国际人权非政府组织
4)  organization and professional person
组织机构与人员
5)  organic organization
有机的组织机构
6)  non-statutory body
非法定机构;非法定组织
补充资料:国际组织豁免权


国际组织豁免权


【国际组织姗免权】国际组织及其有关人员、财产免受有关国家司法管辖的豁免权。这里的“国际组织”,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不包括私法性质的跨国组织、非政府性组织。在当代,其豁免权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公认的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联合国宪章》第105条规定:“一、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领土内,应享有于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特权与部免;二、联合国会员国之代表及本组织之职员,亦应同样享有其独立行使关于本组织之职务所需之特权及豁免。”不仅如此,国际社会还进行了关于国际组织豁免权的专门立法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于1946年制订并生效的《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和1940年制订、1948年生效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具体规定了联合国组织本身及其工作人员、联合国各会员国代表以及负有联合国使命的专家等所享有的豁免权。按照其规定,联合国组织的资产或财产不论位于何地,也不论处于何人控制之下,都享有绝对的豁免权,除非联合国放弃这种豁免权。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联合国及其财产免受当地国的司法管辖;联合国的资产和财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侵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联合国不受任何财政管制、财政条例等限制;联合国的资产、收人和其他财产免纳直接税,公用物品、联合国出版物免除关税和进出口的禁止或限制等。公约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派驻联合国的代表免受人身拘捕和拘禁,私人行李免受扣押,以代表身份发表的言论和所为的行为免受法律诉讼,以及享有“外交使节所享有而与上述各项不相冲突的其他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等。对于联合国一般官员,公约规定的豁免权略低于会员国代表,如没有规定“免受人身拘捕和拘禁”、“私人行李免受扣押”及“享有外交使节所享有的其他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等条款;对于负有联合国使命的专家,公约规定的豁免权与会员国代表基本相同,但没有规定“享有外交使节所享有的其他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 《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许及豁免公约》规定联合国各专门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其会员国代表等所享有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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