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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w of Belligerency and Neutrality
交战与中立法
2)  the law of the neutrality at war
战时中立法
3)  legis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China
中国立法与实践
4)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on
中央与地方立法
1.
However, the current authority division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legislation are existing defects, which led to frequent occurrence of the dispute in reality.
在我国,以“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为轴承的全面改革,使得地方的“经济人”角色苏醒,并在中央与地方间形成利益博弈,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争议便是这一“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的外在表现之一。
5)  On First World War Diplomacy and China
论一战外交与中国
6)  legislative strategy
立法战略
补充资料:中立法


中立法
laws of neutrality

zhonglifQ中立法(laws。f neutrality)调整中立国与交战国之间关系的法规与惯例的总称。中立是指非交战国选择的置身于战争之外,不以加入战争行动的直接方式或以对交战国一方或双方予以间接援助的方式卷人战争的一种法律地位。中立法的主要内容是规范中立国与交战国在战争中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历史沿革中立法是随着国家间军事、经济关系不断发展而发展和完善的。16世纪中叶,欧洲许多国家之间曾签订过防止援助战争中当事国的敌方的条约,显然这已有中立的含义。17世纪,中立被承认为国际法的一项制度。1620年出版的N.de拉姆斯拉的《论战时中立和援助》,首次使用“中立”这个术语。H.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出版)“论战争中的中间者”一章中,提出两项原则:“中立之人民应不作任何行为以增强事业不正当的人或阻止事业正当的人的行动”;“假使战争的正义性有疑问,他们应当对敌对的双方同等对待,无论是在允许其军队过境方面,或是在向军队提供食品方面,还是在拒绝提供帮助被围者的物品方面。”上述原贝11反映了那个时代关于中立的实践。到18世纪,理论和实践才一致认为,中立国的基本义务是不偏不倚地对待敌对双方,交战国的义务是尊重中立国领土。虽然公正不偏在理论上被认为是强制性义务,但在实践中仍然比较通融。当时一国因有条约规定而向交战国一方提供援助并不被认为是违反中立的,在尊重中立国领土的义务方面,对违背领土不可侵犯性的普通惩罚是支付一笔适当的补偿。不过,在中立国领土上追击溃退的敌军或进攻躲避在中立国港口的敌国舰队仍被认为是合法的。这一时期,因战争扩大到海上引起对中立国贸易的骚扰,很快导致中立国组成防御协约,即武装中立联盟。 18世纪以后中立法有较大的发展。1794年美国政府要求英国对装载食品的中立国船舶免予拿捕。美国国会又通过法案,暂时禁止美国公民接受交战国的私掠船证书或参加交战国的陆军或海军,禁止在美国港口武装供交战国使用的船舶。瑞士、比利时分别于18巧年、1839年永久中立化,这种永久中立地位长久以来受到了交战国的尊重。1856年《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巴黎海战宜言)))和1899年海牙第2公约、第3公约中都有关于中立国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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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