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greement on the Eastern Section of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中苏国界东段协定
2) Agreement on the Western Section of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中俄国界西段协定
3) the Sino-Soviet Russia Agreement
中苏协定
4) China-ASEAN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
补充资料:《美苏防止核战争协定》
《美苏防止核战争协定》 Agreement between the U.S.A.and the U.S.S.R.on the Prevention of Nuclear War 美、苏为消除核战争危险,于1973年6月22日由苏联领导人L.I.勃列日涅夫和美国总统R.M.尼克松在华盛顿签订的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定无限期有效。 协定由前言和8条正文组成 。规定美、苏彼此间及对第三国以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为前提;美、苏之间或其中一方同第三国之间 ,以及第三国之间发生争端时 ,在美、苏双方或一方有可能卷入核战争危险的情况下,美、苏将进行紧急磋商。协定指出,这一协定的任何一点都不得影响或损害《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利以及联合国宪章其他条款,包括关于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条款;也不得影响或损害美、苏根据各自缔结的条约、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苏联称协定的签订是“ 当代最重要的国际事件 ”,是“和平外交的顶峰” 。美国认为协定是美 、 苏关系的转折点,它使美、苏“朝着签订永久限制两个超级大国的核武库的美、苏条约迈进了重大的一步”。有些国家认为协定开辟了举行全面裁军会议的道路,避免了爆发核战争的可能性。法国认为协定对履行过去许下的诺言没有作出任何可靠的保证,怀疑它是“自1928年《非战公约》以来本世纪常见的又一空口允诺”。日本认为协定对核武器本身并无任何限制,也未决定不使用核武器,因其不是以争取实现核裁军为目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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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