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opographical map of mining area
井田区域地形图
2) Graphic region
图形区域
1.
Through a thorough study on developed nesting algorithms, a new dynamic location method based on the graphic regions is proposed.
针对计算机自动优化排样过程中图形求交和定位这一关键技术,通过对传统排样算法进行分析,提出了一种基于图形区域的动态定位法,很好地实现了计算机对图形的自动定位,提高了排样的自动化程度。
3) regional figure
区域图形
1.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esthetic value of regional figure and discusses possibilities of artistically combining expression design with adequate expression of map cntent.
分析了区域图形的审美价值,探讨了区域图形表现设计及其与地图内容表达相结合的方法。
4) District map
区域地图
5) regional geological map
区域地质图
1.
As an i mportant component part of a regional geological map,the cutting section can refl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ubsurface strata and structure.
图切剖面是区域地质图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反映地下的地层和构造特征。
6) regional atlas
区域地图集
补充资料:井田
中国古时田制。"井田"一词,最早见于《春秋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其云:"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孟子·滕文公上》载,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其"井地",即为"井田"。郑玄注《周礼》,于《地官》小司徒条"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句下云:"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并引孟子所言"井地"和《考工记》匠人条所载沟洫法与之相比附。此为第一次将《周礼》所载田制解为"井田"。其说后被大多数学者接受,并从多方面加以发挥。清金鹗作《井田考》,辨析郑玄以下诸儒解说井田之误,然不否认古有井田之制。20世纪20年代,胡适作《井田辨》,提出井田的均产制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战国以前,从未有人提及古代的井田制。对此说,今世学者多认为其疑古太过。实际上,"井田"一词虽出现较晚,但就现存古文献资料分析,中国古时曾存在"似井之字"的田制是不能否认的。
井田制的产生和发展 安阳小屯商代甲骨卜辞中已出现"井"、"田"两字。井字作、、等,田字作嘰、、乢等。西周铜器铭文中田字已规范为嘰,井字则有、两种写法。《说文解字》云:",八家为一井,象构韩形,罋象也。"依此,井之原意为井水,后引申演化为对同饮一井之水的居民聚落(包括其所耕田地)之称。直至郑玄注《周礼》,方有以古时田制"似井之字",故称"井田"之说。田字已具古时田制之形,并不需要以井字再加修饰。后世又有以井字为模拟古时田制之形而造者,更属望文生义。今解井田,当取其古时原有之义, 即同井者所耕之田。 古时"耕"字有作"畊"者,当是反映了古时人们以同井之人为一个耕作单位的史实。
中国古代农业起源甚早,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已开始实行定居耕作。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河北邯郸涧沟、河南汤阴白营、洛阳矬李、山西襄汾陶寺等龙山文化时期聚落遗址和长江下游地区的江苏吴县澄湖、昆山太史淀、嘉兴雀幕桥等良渚文化时期聚落遗址中,均已发现有井,与"黄帝穿井"的传说相印证。可见中国古代凿井技术发明之早。此一时期凿井,主要为饮水之用,随之形成了人们聚井而居的居住方式和以同井之人为一个耕作单位的劳动和管理方式。汉武梁祠石室黄帝画像左题云:"黄帝多所改作,造兵,井田,垂衣裳,立宫宅。"杜佑《通典》卷三云:"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夫始分之于井则地著,计之于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其说虽晚出,当有所本。据此可推测井田制的起源之早。《论语·泰伯》云:禹"尽力乎沟洫"。《左传·哀公元年》载,夏少康失国,逃奔有虞,"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其"一成",为方十里,百井之田。据此可知,夏代确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当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的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所发展和变化。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载:"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韩诗外传》卷四载:"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条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考工记》匠人条载:"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司马法》载:"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助即服劳役于公田。而"贡"则当为缴纳地产实物。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相当于中国清代中叶的朝鲜学者韩百谦所作《箕田说》中记平壤城郊外所存 "箕田遗制" 云:"其制皆为田字形,田有四区,区皆七十亩。大路之内,横计之,有四田八区;竖计之,亦有四田八区,八八六十四,井井方方。此盖殷制也。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七十亩,本殷人分田之制也。箕子殷人,其画野分田,宜仿宗国,其与周制不同,盖无疑矣。"此亦可为商代确曾实行过八家为井之制提供一佐证。而《孟子》等所言私田、公田百亩之数,则当为周时所改。商时当为私田七十亩,公田亦七十亩,八家所耕之田共为六百三十亩。夏时当为私田五十亩,公田亦五十亩,八家所耕之田共为四百五十亩。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郑玄注《考工记》匠人条云:"以《载师》及《司马法》论之,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以《诗》、《春秋》、《论语》、《孟子》论之,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毛奇龄《四书言》云:"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周代行助法地区当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据《周礼·地官》大司徒条载:"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遂人》载:"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以上所说井田之制, 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有"莱田"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大戴礼记·主言》云:"百步为堵,三百步而里,千步而井、三井而句烈。"其"千步而井", 为"方里而井"者之三倍余,或可为"再易之地"行井田之法。
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遂人》载:"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考工记》载:"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千川,各载其名。"其两者所载遂、沟、洫、浍、川五沟之名相同;而不同之处,前者为"十夫有沟",后者为"九夫为井"。江永《周礼疑义举要》卷三云:"十夫有沟与九夫为井亦通为一法。九夫为井,以方言之;十夫有沟,以长言之耳。"此说似有些牵强。其"十夫有沟"者,或有可能为"九夫为井"者的派生之制。
井田制的性质及消亡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既保留着较多的公有制成分,也包含一定的私有制因素。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由于对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如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等;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如金景芳的《论井田制度》等;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如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等;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如徐中舒的《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等。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看法。虽众说纷纭,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夏、商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故可以在较长历史时期内存在。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而在长期占有的情况下是很容易转化为个人私有的。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春秋时期,晋国的作爰田(见爰田),鲁国的"初税亩"等,也都是在事实上承认土地个人私有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革。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则是在完全的意义上推行土地个人私有制。至此,井田制彻底瓦解。
井田制的影响 秦、汉以后,实行井田制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对后世的影响却极为深远。历代鼓吹井田思想者不乏其人。汉时董仲舒、师丹等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时实行的王田制,西晋时实行的占田制,北魏和隋、唐时实行的均田制等,也都渊源于井田思想。宋、元以后,大土地所有制确立。虽然还有人继续鼓吹井田思想,但与其相类的方案已不可能在大范围内推行,而只能在小范围内短时间存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十三载,明代凤阳府"焦山一带,地约率二十家,家四庐于其田上。一家五口,授田五十亩,五家二百五十亩,而中公五十亩,以代官耕,则五家通力合作也。而亲导之以开垦,上为园,下为田,中掘一井"。《清朝文献通考》卷五载,清"雍正二年,于直隶之新城、固安二县制井田,选八旗人户往耕。......拨新城县一百六十顷,固安县一百二十五顷八十九亩,制为井田,令八旗挑选无产业之满洲五十户、蒙古十户、汉军四十户前往耕种。自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各授田百亩,周围八分为私田,中百亩为公田"。乾隆元年(1736),"改井田为屯庄"。论者称之为"井田制度的最后一梦"。
参考书目
金景芳:《论井田制度》,齐鲁书社,济南,1982。
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长春,1982。
吴慧:《井田制考索》,农业出版社,北京,1985。
井田制的产生和发展 安阳小屯商代甲骨卜辞中已出现"井"、"田"两字。井字作、、等,田字作嘰、、乢等。西周铜器铭文中田字已规范为嘰,井字则有、两种写法。《说文解字》云:",八家为一井,象构韩形,罋象也。"依此,井之原意为井水,后引申演化为对同饮一井之水的居民聚落(包括其所耕田地)之称。直至郑玄注《周礼》,方有以古时田制"似井之字",故称"井田"之说。田字已具古时田制之形,并不需要以井字再加修饰。后世又有以井字为模拟古时田制之形而造者,更属望文生义。今解井田,当取其古时原有之义, 即同井者所耕之田。 古时"耕"字有作"畊"者,当是反映了古时人们以同井之人为一个耕作单位的史实。
中国古代农业起源甚早,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已开始实行定居耕作。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河北邯郸涧沟、河南汤阴白营、洛阳矬李、山西襄汾陶寺等龙山文化时期聚落遗址和长江下游地区的江苏吴县澄湖、昆山太史淀、嘉兴雀幕桥等良渚文化时期聚落遗址中,均已发现有井,与"黄帝穿井"的传说相印证。可见中国古代凿井技术发明之早。此一时期凿井,主要为饮水之用,随之形成了人们聚井而居的居住方式和以同井之人为一个耕作单位的劳动和管理方式。汉武梁祠石室黄帝画像左题云:"黄帝多所改作,造兵,井田,垂衣裳,立宫宅。"杜佑《通典》卷三云:"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夫始分之于井则地著,计之于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其说虽晚出,当有所本。据此可推测井田制的起源之早。《论语·泰伯》云:禹"尽力乎沟洫"。《左传·哀公元年》载,夏少康失国,逃奔有虞,"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其"一成",为方十里,百井之田。据此可知,夏代确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当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的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所发展和变化。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载:"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韩诗外传》卷四载:"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条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考工记》匠人条载:"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司马法》载:"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助即服劳役于公田。而"贡"则当为缴纳地产实物。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相当于中国清代中叶的朝鲜学者韩百谦所作《箕田说》中记平壤城郊外所存 "箕田遗制" 云:"其制皆为田字形,田有四区,区皆七十亩。大路之内,横计之,有四田八区;竖计之,亦有四田八区,八八六十四,井井方方。此盖殷制也。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七十亩,本殷人分田之制也。箕子殷人,其画野分田,宜仿宗国,其与周制不同,盖无疑矣。"此亦可为商代确曾实行过八家为井之制提供一佐证。而《孟子》等所言私田、公田百亩之数,则当为周时所改。商时当为私田七十亩,公田亦七十亩,八家所耕之田共为六百三十亩。夏时当为私田五十亩,公田亦五十亩,八家所耕之田共为四百五十亩。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郑玄注《考工记》匠人条云:"以《载师》及《司马法》论之,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以《诗》、《春秋》、《论语》、《孟子》论之,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毛奇龄《四书言》云:"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周代行助法地区当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据《周礼·地官》大司徒条载:"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遂人》载:"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以上所说井田之制, 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有"莱田"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大戴礼记·主言》云:"百步为堵,三百步而里,千步而井、三井而句烈。"其"千步而井", 为"方里而井"者之三倍余,或可为"再易之地"行井田之法。
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遂人》载:"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考工记》载:"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千川,各载其名。"其两者所载遂、沟、洫、浍、川五沟之名相同;而不同之处,前者为"十夫有沟",后者为"九夫为井"。江永《周礼疑义举要》卷三云:"十夫有沟与九夫为井亦通为一法。九夫为井,以方言之;十夫有沟,以长言之耳。"此说似有些牵强。其"十夫有沟"者,或有可能为"九夫为井"者的派生之制。
井田制的性质及消亡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既保留着较多的公有制成分,也包含一定的私有制因素。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由于对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如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等;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如金景芳的《论井田制度》等;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如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等;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如徐中舒的《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等。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看法。虽众说纷纭,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夏、商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故可以在较长历史时期内存在。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而在长期占有的情况下是很容易转化为个人私有的。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春秋时期,晋国的作爰田(见爰田),鲁国的"初税亩"等,也都是在事实上承认土地个人私有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革。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则是在完全的意义上推行土地个人私有制。至此,井田制彻底瓦解。
井田制的影响 秦、汉以后,实行井田制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对后世的影响却极为深远。历代鼓吹井田思想者不乏其人。汉时董仲舒、师丹等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时实行的王田制,西晋时实行的占田制,北魏和隋、唐时实行的均田制等,也都渊源于井田思想。宋、元以后,大土地所有制确立。虽然还有人继续鼓吹井田思想,但与其相类的方案已不可能在大范围内推行,而只能在小范围内短时间存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十三载,明代凤阳府"焦山一带,地约率二十家,家四庐于其田上。一家五口,授田五十亩,五家二百五十亩,而中公五十亩,以代官耕,则五家通力合作也。而亲导之以开垦,上为园,下为田,中掘一井"。《清朝文献通考》卷五载,清"雍正二年,于直隶之新城、固安二县制井田,选八旗人户往耕。......拨新城县一百六十顷,固安县一百二十五顷八十九亩,制为井田,令八旗挑选无产业之满洲五十户、蒙古十户、汉军四十户前往耕种。自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各授田百亩,周围八分为私田,中百亩为公田"。乾隆元年(1736),"改井田为屯庄"。论者称之为"井田制度的最后一梦"。
参考书目
金景芳:《论井田制度》,齐鲁书社,济南,1982。
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长春,1982。
吴慧:《井田制考索》,农业出版社,北京,1985。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