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特法
该法赋予1926年和1930年英国议会通过的议案生效。(1931年12月11日)
鉴于联合王国、加拿大自治领、澳大利亚联邦、新西兰自治领、南非洲联盟、爱尔兰自由邦和纽芬兰的政府代表,于公元1926年和1930年在威斯敏斯特召开帝国会议,一致同意作出在会议公报中所宣布的声明和决议;
鉴于以序言的方式来表述本法是合适恰当的,因为女王是英联邦各民族成员自由联盟的标志,并且由于它们是通过对女王的忠诚而联合起来的,因此,任何对涉及王权的连续或皇家尊严和称号的法律的修改,都应得到所有自治领的议会以及联合王国议会的同意,这是与已经确立的联邦所有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宪法立场相一致的;
鉴于,非经上述自治领的要求或同意,联合王国议会所通过的法律不能延伸至自治领作为其法律的一部分,这是一已经确立的宪法立场;
鉴于,必须由联合王国议会认可、批准和确认上述会议所作出的那些声明和决议,以恰当的形式将其制定为法律。
鉴于,加拿大自治领、澳大利亚联邦、新西兰自治领、南非联盟、爱尔兰自由邦和纽芬兰已经强烈要求和赞同建议由联合王国议会制定如本法包含的关于涉及前述事项的法律;
因此,由最杰出尊贵的女王陛下在本届国会两院的建议和同意并蒙其许可,制定本法如下:
1.本法中的“自治领”一词,是指任何一个下列的自治领:加拿大自治领、澳大利亚联邦、新西兰自治领、南非联盟、爱尔兰自由邦和纽芬兰。
2.(1)1865年殖民地效力法,不再适用于任何自治领议会在本法开始后的所立之法。
(2)自治领议会在本法开始后所制定的任何与英国法或与现存的或将来的联合王国的法条或与任何在本法之下所立的法令、条例、规章相矛盾的法律或法律条款,都有效和起作用。并且,自治领议会的权力包括取消或修改任何作为其自治领法一部分的这种法律、法令、条例或规章。
3.这里谨此声明并通过,自治领的议会有制定具有特定地域效力的法律的全部权力。
4.在本法开始之后,联合王国所通过的任何法律都不得延伸至或视为延伸至某一自治领作为该自治领法律的一部分,除非在该法中明确地声明该自治领要求并同意制定该法。
5.按照本法前述条款的一般原则,1894年海商法的第七百三十五条和七百三十六条,虽然是对英国所属的立法,但应解释为并未将涉及自治领议会的含义包括在内。
6.按照本法前述条款的通则,189o年殖民地海事法院法第四条(即要求按陛下的意愿具备某些法律或要求暂停某些法律条款的效力)以及该法的关于任何调整殖民地海事法院的实践和程序的法院条例都需由枢密院批准的第七条规定,在本法开始实施后,应当在所有的自治领停止其效力。
7.(1)本法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被视为适用于对1867年至1930年期间的英国北美法以及该期间所制定的法令、条例或规章的废除、修改和变更。
(2)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成为加拿大各省法律的一部分并成为各省立法机关的权力。
(3)本法授予加拿大议会和各省立法机关的权力,应限制在已有的法律中的关于加拿大议会和各省立法机关各自的权限事项的范围之内。
8.除非与本法开始适用之前的已有的法律相一致,否则本法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被视为是授权废除或更改宪法、或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或新西兰自治领宪法法。
9.(1)本法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被视为是授权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制定属于澳大利亚各州权力范围内的事项的法律,属于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或政府权限之内的事项则不在此限。
(2)本法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视为是要求澳大利亚议会或政府同意由联合王国的议会制定任何涉及属于澳大利亚联邦各州的权力范围内的事项的法律,当然属于澳大利亚议会或政府权限之内的事项不在此例,即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与本法开始实施之前所存在的宪法性惯例相一致,联合王国议会即应制定该方面的法律,而无须其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