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fforestation cost
造林费用
3) manufacturing expense
制造费用
1.
This article discusses how to set up and carry forward manufacturing expense account.
制造费用是正确计算辅助生产成本的主要项目之一 ,文章就是否需要设置制造费用帐户和怎样结转制造费用进行了论
5) application in planting
造林应用
6) cost of loggign operations
采运费用(林)
补充资料:林价
一般指人工培育的立木价值的货币表现,即立木(林地上生活着而尚未伐倒的树木)的价格。以培育立木(包括采种、育苗、造林、抚育管理到立木成熟)过程中,凝结在活立木实体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为基础形成。
在资本主义国家,营林者多将立木加工成木材销售,因此林价通常根据木材的市场价格倒算,即木材市场价格扣除采运费用、利润和税金以后的部分。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林价在木材价格中只占25%,1950~1976年总平均已占50%以上,个别年份甚至高达85%以上。瑞典、芬兰、日本等林业发达国家近年来林价占木材价格中60~80%。
林价的计算公式有多种。如十月革命前的沙皇俄国,曾用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林价的标准。从1896年开始,官方林业所指定的计算公式是:
式中t为每立方米一定种类木材的林价;υ为每立方米一定种类木材的市场价格;e为森林采集费;d为运输费用;p为营林者的利润率;1.0为林木利润总额。在苏联,1947年林价委员会采用了不分级差收入的每立方米木材平均林价,即以林木全部价值(林业经费加积累)除以总的采伐量求得的单价。在日本,20世纪50年代林野厅、地方自治团体、森林合作组合等单位,为采伐利用而计算单位面积立木价格时,大致有下列各种计算方式:
或
或
上面第一、二式为非官方常用公式,通用于计算各类立木价格。第三式为官方规定的公式,并载入《保安林整备临时措施法施行令》(1954)。方括弧内第一项用于计算用材林林价,第二、三项分别用于计算炭材和薪材林林价。式中x 为单位面积材价;V为立木材积;f为利用率=;A为市场价单价;B为单位材积费用;m为资金回收期;r为企业利润率;p为每个月的利率。
在中国,国有天然林实行立木的无偿调拨,没有林价。调入木材单位按国家规定,仅按木材调拨数量向国家指定的单位交付少量的育林费,作为营林企业再生产费用。集体所有林,在实行国家派购制度时,林价由国家规定。国有人工林林价也由国家规定。由于历史的原因,规定的林价长期偏低,80年代初大约占木材价格的20%。1985年国家取消对集体所有林的木材派购,林价由市场来调节,它在木材价格中的比重上升。
中国林业经济学界普遍认为,为了保证国有天然林的恢复,需要确定合理的林价,实行有偿调拨。合理的林价可由林价制度来保证。林价制度的内容包括:①林价区。即根据各林区森林资源的状况,森林在当地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划分为若干林价区,国家对不同的林价区确定不同的林价水平。②林价等级。根据伐区到铁路装运点、流送码头的距离,划分若干林价等级和等级差价。③树种差价。根据各地区林木生长情况、树种、径级等,确定林木的差价。实行林价制度,有利于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使培育森林的劳动耗费得到补偿,并获得合理的赢利,以发挥营林者的积极性,提高森林集约经营的水平。
在中国,计算国有林林价,一般主张采用以下公式:
式中t为每立方米立木的价格;V为每立方米立木的成本;P/K为营林者的利润率;d为立木成材年限;R为级差地租。上述计算公式有理论意义,但按公式计算的林价为固定值,按照商品经济原则,林价和木材价格都要围绕价值在市场供求关系作用下上下波动。
中国在实践上也采取林价占木材价格的比例来确定。1986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研究解决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问题的会议纪要》中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采运企业提取林价的标准,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
在资本主义国家,营林者多将立木加工成木材销售,因此林价通常根据木材的市场价格倒算,即木材市场价格扣除采运费用、利润和税金以后的部分。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林价在木材价格中只占25%,1950~1976年总平均已占50%以上,个别年份甚至高达85%以上。瑞典、芬兰、日本等林业发达国家近年来林价占木材价格中60~80%。
林价的计算公式有多种。如十月革命前的沙皇俄国,曾用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林价的标准。从1896年开始,官方林业所指定的计算公式是:
式中t为每立方米一定种类木材的林价;υ为每立方米一定种类木材的市场价格;e为森林采集费;d为运输费用;p为营林者的利润率;1.0为林木利润总额。在苏联,1947年林价委员会采用了不分级差收入的每立方米木材平均林价,即以林木全部价值(林业经费加积累)除以总的采伐量求得的单价。在日本,20世纪50年代林野厅、地方自治团体、森林合作组合等单位,为采伐利用而计算单位面积立木价格时,大致有下列各种计算方式:
或
或
上面第一、二式为非官方常用公式,通用于计算各类立木价格。第三式为官方规定的公式,并载入《保安林整备临时措施法施行令》(1954)。方括弧内第一项用于计算用材林林价,第二、三项分别用于计算炭材和薪材林林价。式中x 为单位面积材价;V为立木材积;f为利用率=;A为市场价单价;B为单位材积费用;m为资金回收期;r为企业利润率;p为每个月的利率。
在中国,国有天然林实行立木的无偿调拨,没有林价。调入木材单位按国家规定,仅按木材调拨数量向国家指定的单位交付少量的育林费,作为营林企业再生产费用。集体所有林,在实行国家派购制度时,林价由国家规定。国有人工林林价也由国家规定。由于历史的原因,规定的林价长期偏低,80年代初大约占木材价格的20%。1985年国家取消对集体所有林的木材派购,林价由市场来调节,它在木材价格中的比重上升。
中国林业经济学界普遍认为,为了保证国有天然林的恢复,需要确定合理的林价,实行有偿调拨。合理的林价可由林价制度来保证。林价制度的内容包括:①林价区。即根据各林区森林资源的状况,森林在当地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划分为若干林价区,国家对不同的林价区确定不同的林价水平。②林价等级。根据伐区到铁路装运点、流送码头的距离,划分若干林价等级和等级差价。③树种差价。根据各地区林木生长情况、树种、径级等,确定林木的差价。实行林价制度,有利于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使培育森林的劳动耗费得到补偿,并获得合理的赢利,以发挥营林者的积极性,提高森林集约经营的水平。
在中国,计算国有林林价,一般主张采用以下公式:
式中t为每立方米立木的价格;V为每立方米立木的成本;P/K为营林者的利润率;d为立木成材年限;R为级差地租。上述计算公式有理论意义,但按公式计算的林价为固定值,按照商品经济原则,林价和木材价格都要围绕价值在市场供求关系作用下上下波动。
中国在实践上也采取林价占木材价格的比例来确定。1986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研究解决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问题的会议纪要》中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采运企业提取林价的标准,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