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roduction floor
生产最低限额
3) production quota
生产限额
4) lowest norm of registered capital
最低资本限额
1.
By means of comparative research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egislation of corporation capital system and offers suggestions in view of the corporation s capital formation system, the lowest norm of registered capital, the constitution of corporation capital (way of offering capital), and the obligation for the false corporation registered capital.
利用比较的方法,从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公司最低资本限额;公司资本的构成,即出资方式;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公司资本立法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意见。
5) Base Production Control Level
基准生产限额
6) quota agreement
生产限额协议
补充资料:由法律或习惯决定工资的最低限额,并保证就业
提高劳动工资,并使它维持在所希望的水平上,人们所想到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由
法律予以固定。为了调整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过去各个不同时期曾经采用或至今仍
在采用的各种方案,实际上其目的就在于此。本来,所有当事人的各种利益本身,往往
要求工资应该是可以变动的,所以,恐怕没有人会主张把工资绝对地固定下来。但是,
有人提议把工资的最低限额固定下来,让竞争来进行调节,使工资在这一最低限额之上
浮动。现在已有另一个方案在工人领袖中找到许多支持者,该方案主张必须建立一些委
员会,这在英国叫做地方商务委员会,在法国叫做劳动协议会,以及其他名称。这种委
员会由劳资双方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所协议的工资率,经当局公布之后,对于劳资双
方,一般都有约束力。协议的根据不是劳动市场的情况,而是自然的平衡,目的是使工
人可获得%26#8220;合理的%26#8221;工资,使资本家可获得合理的利润。
此外,另有一些人(当然,这些人不是劳动人民本身,而是关心各劳动阶级利益的
慈善家)不很赞成当局对劳动协约的干涉。他们担心法律的干涉将可能是轻率而无知的。
他们认为,由利害冲突双方各派代表,互相商议,试按平衡(公道)的原则,调和彼此
的利害,就必须首先确立一条怎样才算平衡(公道)的规则,如果没有这样一条规则,
双方之间的冲突,不但不能调和,反而只会加剧。他们不想通过法律的制裁,而想以道
德达到这一目的。他们以为,任何雇主都应负担足够的工资。如果雇主不肯自动实行,
那么舆论可以强迫他实行。至于判断工资是否足够的标准,这是他们自己的感情问题,
或他们认为是公众的感情问题。以上就是当前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见解,我想我已作了
公正的描述。
现在我只想评论这些方案中所包含的原则,而不去考虑实际困难(这些困难的严重
程度是显而易见的)。我假定按照这些方案中的某一方案,工资可以维持在高于由竞争
所决定的水平。这等于说,高于以现有的资本雇用所有的工人所能达到的最高工资率。
这是因为,以为竞争只会促使工资下跌的说法是错误的。竞争也可以是提高工资的手段。
此时如有失业的工人存在,只要他们不是依靠慈善救济而生活,他们就成为就业的竞争
者,工资因而下跌。但是,如果所有失业的人都已就业,那么,即使在最自由的竞争制
度下,工资也不会下跌。关于竞争的性质,有各种奇怪的想法。有的人似乎以为,竞争
的效果是没有任何限度的,销售者的竞争会使价格下跌,工人的竞争会使工资下跌,一
直跌到零或某个不能确定的最低限度。但是,这完全是无稽之谈。货物的价格,由于竞
争的关系,只是下跌到出现足够的购买者来买走这些货物为止。而工资由于竞争的关系,
只是下跌到全部工人都能参加工资基金的分配为止。如果工资跌到这一限度之下,一部
分资本就会因工人的不足而被闲置起来,反而在资本家方面形成竞争,使工资上涨。
因此,由于由竞争决定的工资率,是将现有的全部工资基金总额,在全部劳动人口
中间进行分配,所以,如果法律或舆论使工资固定在这一比率之上,某些工人就将失业。
而迫使这些人挨饿并不是那些慈善家的本意,因此,这些工人的生活,势必要用强制增
加工资基金或强制储蓄的办法来维持。即使规定了工资的最低限额,但是如果不规定对
所有的求职者给予工作,或至少是给予工资,那也是毫无意义的。因此,这始终是这一
方案的一部分。不仅主张工资在法律上或道德上要有最低限额的人们是这样想的,而且
还有更多的人也是这样想的。有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使所有的穷人就业是富人或国家
的义务。换句话说,一般认为,如果舆论在道德上的影响,不能说服富人从他们的消费
中节省足够的钱财,使所有的穷人都得到工资合理的工作,国家就有义务用地方税或捐
款来达到这一目的。这样,劳动与工资基金之间的比例的变动势必对工人有利,这不是
靠限制人口,而是靠增加资本。
法律予以固定。为了调整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过去各个不同时期曾经采用或至今仍
在采用的各种方案,实际上其目的就在于此。本来,所有当事人的各种利益本身,往往
要求工资应该是可以变动的,所以,恐怕没有人会主张把工资绝对地固定下来。但是,
有人提议把工资的最低限额固定下来,让竞争来进行调节,使工资在这一最低限额之上
浮动。现在已有另一个方案在工人领袖中找到许多支持者,该方案主张必须建立一些委
员会,这在英国叫做地方商务委员会,在法国叫做劳动协议会,以及其他名称。这种委
员会由劳资双方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所协议的工资率,经当局公布之后,对于劳资双
方,一般都有约束力。协议的根据不是劳动市场的情况,而是自然的平衡,目的是使工
人可获得%26#8220;合理的%26#8221;工资,使资本家可获得合理的利润。
此外,另有一些人(当然,这些人不是劳动人民本身,而是关心各劳动阶级利益的
慈善家)不很赞成当局对劳动协约的干涉。他们担心法律的干涉将可能是轻率而无知的。
他们认为,由利害冲突双方各派代表,互相商议,试按平衡(公道)的原则,调和彼此
的利害,就必须首先确立一条怎样才算平衡(公道)的规则,如果没有这样一条规则,
双方之间的冲突,不但不能调和,反而只会加剧。他们不想通过法律的制裁,而想以道
德达到这一目的。他们以为,任何雇主都应负担足够的工资。如果雇主不肯自动实行,
那么舆论可以强迫他实行。至于判断工资是否足够的标准,这是他们自己的感情问题,
或他们认为是公众的感情问题。以上就是当前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见解,我想我已作了
公正的描述。
现在我只想评论这些方案中所包含的原则,而不去考虑实际困难(这些困难的严重
程度是显而易见的)。我假定按照这些方案中的某一方案,工资可以维持在高于由竞争
所决定的水平。这等于说,高于以现有的资本雇用所有的工人所能达到的最高工资率。
这是因为,以为竞争只会促使工资下跌的说法是错误的。竞争也可以是提高工资的手段。
此时如有失业的工人存在,只要他们不是依靠慈善救济而生活,他们就成为就业的竞争
者,工资因而下跌。但是,如果所有失业的人都已就业,那么,即使在最自由的竞争制
度下,工资也不会下跌。关于竞争的性质,有各种奇怪的想法。有的人似乎以为,竞争
的效果是没有任何限度的,销售者的竞争会使价格下跌,工人的竞争会使工资下跌,一
直跌到零或某个不能确定的最低限度。但是,这完全是无稽之谈。货物的价格,由于竞
争的关系,只是下跌到出现足够的购买者来买走这些货物为止。而工资由于竞争的关系,
只是下跌到全部工人都能参加工资基金的分配为止。如果工资跌到这一限度之下,一部
分资本就会因工人的不足而被闲置起来,反而在资本家方面形成竞争,使工资上涨。
因此,由于由竞争决定的工资率,是将现有的全部工资基金总额,在全部劳动人口
中间进行分配,所以,如果法律或舆论使工资固定在这一比率之上,某些工人就将失业。
而迫使这些人挨饿并不是那些慈善家的本意,因此,这些工人的生活,势必要用强制增
加工资基金或强制储蓄的办法来维持。即使规定了工资的最低限额,但是如果不规定对
所有的求职者给予工作,或至少是给予工资,那也是毫无意义的。因此,这始终是这一
方案的一部分。不仅主张工资在法律上或道德上要有最低限额的人们是这样想的,而且
还有更多的人也是这样想的。有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使所有的穷人就业是富人或国家
的义务。换句话说,一般认为,如果舆论在道德上的影响,不能说服富人从他们的消费
中节省足够的钱财,使所有的穷人都得到工资合理的工作,国家就有义务用地方税或捐
款来达到这一目的。这样,劳动与工资基金之间的比例的变动势必对工人有利,这不是
靠限制人口,而是靠增加资本。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