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PR licenses
知识产权的许可
2)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许可
1.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e of significant importance in market competitio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with the creation, spread and use of knowledge.
二十一世纪是以科技创新为基础而展开竞争的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对科学技术的运用程度以及依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知识的创新、传播及运用,使得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许可在市场竞争、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发显示出其特有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市场竞争模式由资本竞争向知识、技术竞争转变的当今世界,知识产权的许可日趋频繁和复杂,因此对知识产权许可领域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权利行使规制等相关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以及法律的关注,尤其是在许可中涉及限制性条款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更为学界所重视。
2.
Having regard to the level of research on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the author attempts to establish uniform theory on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rough composing this dissertation.
考虑到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把许可问题归入具体知识产权来研究的现状,笔者希望能通过本文的撰写为整个知识产权许可问题提供一个一般的理论框架,同时对其中的基本法律概念作出相应的比较和分析,以期对知识产权本身和知识产权许可制度都有更深刻的理解。
5) exclusive licen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产权独占许可
1.
Rethinking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Parallel Impor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xclusive licen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再思考——以知识产权独占许可为视角
6) the ability to obta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可知识产权性
1.
whether Traditional Knowledge has the ability to obta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problem upon which views diverge both in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and in Chinese academic circles.
传统知识是否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获得保护,即传统知识是否具有可知识产权性,这在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协调中存在分歧,在我国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见解,进而成为影响传统知识保护国际协调和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重大理论问题。
补充资料: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
《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TreatyonIntellectualPropertyinRespectofIntegratedCircuits),简称《华盛顿公约》(WashingtonTreaty),1989年5月26日缔结于美国华盛顿。
《华盛顿公约》共2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联盟的建立;定义;条约的客体;保护的法律形式;国民待遇;保护范围;实施、登记、公开;大会;国际局;修改;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保障;保留;争议的解决;参加;生效;退出;文本;保存人;签字。该公约明确规定,“集成电路”是指一种产品,在它的最终形态或中间形态,是将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连集成在一块材料之中和/或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布图设计(拓扑图)”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华盛顿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实行注册保护,注册申请无须具有新颖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所有人在其产品投入商业领域后两年之内提交申请即可,保护期至少为10年。受保护的条件除了“独创性”、“非一般性”之外,还有“非仅仅其有关功能的有限表达方式”。公约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即各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只能要求与本国国民一样地履行手续,并给予同样的保护。这与诸版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不同,而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相似。
1989年中国成为《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
《华盛顿公约》共2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联盟的建立;定义;条约的客体;保护的法律形式;国民待遇;保护范围;实施、登记、公开;大会;国际局;修改;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保障;保留;争议的解决;参加;生效;退出;文本;保存人;签字。该公约明确规定,“集成电路”是指一种产品,在它的最终形态或中间形态,是将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连集成在一块材料之中和/或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布图设计(拓扑图)”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华盛顿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实行注册保护,注册申请无须具有新颖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所有人在其产品投入商业领域后两年之内提交申请即可,保护期至少为10年。受保护的条件除了“独创性”、“非一般性”之外,还有“非仅仅其有关功能的有限表达方式”。公约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即各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只能要求与本国国民一样地履行手续,并给予同样的保护。这与诸版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不同,而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相似。
1989年中国成为《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