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History of Land Reform in China
中国土地改革史
3) History of new China history curriculum reforms
新中国历史课程改革史
6) Land Reform
土地改革
1.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Land Reforms of Manor System Era and the Era to Rent Land for Farming;
庄园制与佃耕制不同时期土地改革问题的差异
2.
On Ren Bishi s Ideas of Land Reform during China s War of Liberation;
试述解放战争时期任弼时的土地改革思想
3.
Talk about land reform between maturity and perfection of policy of part——and concurrently discuss "The land reform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论党的土改政策的成熟和完善——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补充资料:中国土地改革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废除封建半封建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运动。亦称土地制度的改革或土地革命。
改革土地制度的必要性 土地改革以前,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一般情况是: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总共只占有20~30%的土地。地主把土地的绝大部分出租给农民(富农也出租一部分土地),收取苛重的地租,使农民终年辛勤劳动,不得温饱。这种情况严重地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妨碍工业化的实现,是近代中国穷困落后、遭受外来侵略的根源。只有彻底改革土地制度,才能解放生产力,使中国走上独立、民主、统一、富强的道路。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曾提出过"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但在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1928~1949)不仅没有把它付诸实践,而且还反对土地制度的改革。只有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彻底的土地改革纲领,以此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为之坚决奋斗。
土地改革的历史 土地改革是1927年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始的(当时称土地革命)。1927~1937年间,各革命根据地都先后颁布了土地法令,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把地主的土地、公共土地及富农多余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这一时期是中国土地改革的开创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在实践中摸索前进,及时总结经验,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正确的土地革命政策,主要内容是: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由于缺乏经验和其他原因,这一时期的土地革命出现了不少偏差,其中以王明(1904~1974)所推行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造成的危害最大。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联合地主阶级共同抗日,在土地政策方面作了让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即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见减租减息),借以减轻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提高他们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实行交租交息,借以照顾地主的利益,团结对敌。这个政策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继续实行了一段时间。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决定改变土地政策,即由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五四指示"没有一般宣布废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而是赞成、批准并领导农民通过清算等途径以"有偿方式"等多种方式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同时,对中小地主作了较多的照顾,富农的土地一般不动。这样做,是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全国内战尚未爆发)出发的,是正确的。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以后,1947年7~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对"五四指示"中的某些不彻底性作了明确的改正。会后,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进一步深入地开展起来,在老解放区很快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6月30日,由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根据建国以后的新形势,对半封建富农(又称旧式富农)的政策作了重大的修改,即由过去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从1950年冬开始在全国广大地区分期分批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底,除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解放的台湾省以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都宣告完成。连同在这以前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全国共有3 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 7亿亩的土地和大批生产、生活资料,免除了过去为耕种这些土地被迫向地主缴纳的每年达3500万吨粮食的苛重地租。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中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占农村人口约90%的贫农、中农(雇农已不复存在)占有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另有2%的土地为农村其他人所占有(包括部分公用土地)。这说明土地改革把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埋葬了,起而代之的是农民的个体的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的基本方法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必须自己解放自己的原理,派遣了大批土改工作队下乡,发动农民自己起来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单纯由政府颁布命令把土地恩赐给农民。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提出了一条适合国情的中国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在改革土地制度的过程中,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首先把受苦最深的贫农、雇农发动起来,组织贫农团,使之成为农村斗争的领导骨干;然后,再组织起包括中农在内的全体农民参加的农会,作为执行土地改革的合法机关。农会没收地主的土地和接收公共土地(有时还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以乡为单位(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以原耕地为基础,用"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办法,按全乡人口平均地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中农的土地基本不动,而且要满足其某些要求。对于地主则分别其中的大中小、恶霸分子和非恶霸分子,给予不同的待遇。少数作恶多端、民愤很大的恶霸地主(即地主阶级中的当权派,以大地主居多),在经过人民法庭的审判之后,给以应得的惩处;大多数的地主则给以生活出路,即分给和农民同样的土地财产,并使他们学会生产劳动。对于富农,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在建国以前,征收其多余的土地财产;在建国以后,暂时不动他们的土地财产,并允许他们在土地改革之后继续租入土地和雇工。在土地改革中,中国共产党还根据解放区的不同情况,分别老区、半老区和新区(其中又有巩固区和游击区之别),实行分类指导,采取了不同的工作方法和步骤。
土地改革的伟大历史意义 土地制度的改革,是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这场改革的胜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革命积极性,使中国共产党获得了领导全国人民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场改革的胜利,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他们把原来作为地租交给地主的大部分产品,用于扩大再生产。这样,就从封建剥削制度的束缚下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并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参考书目
毛泽东:《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66。
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66。
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85。
改革土地制度的必要性 土地改革以前,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一般情况是: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总共只占有20~30%的土地。地主把土地的绝大部分出租给农民(富农也出租一部分土地),收取苛重的地租,使农民终年辛勤劳动,不得温饱。这种情况严重地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妨碍工业化的实现,是近代中国穷困落后、遭受外来侵略的根源。只有彻底改革土地制度,才能解放生产力,使中国走上独立、民主、统一、富强的道路。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曾提出过"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但在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1928~1949)不仅没有把它付诸实践,而且还反对土地制度的改革。只有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彻底的土地改革纲领,以此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为之坚决奋斗。
土地改革的历史 土地改革是1927年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始的(当时称土地革命)。1927~1937年间,各革命根据地都先后颁布了土地法令,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把地主的土地、公共土地及富农多余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这一时期是中国土地改革的开创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在实践中摸索前进,及时总结经验,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正确的土地革命政策,主要内容是: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由于缺乏经验和其他原因,这一时期的土地革命出现了不少偏差,其中以王明(1904~1974)所推行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造成的危害最大。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联合地主阶级共同抗日,在土地政策方面作了让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即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见减租减息),借以减轻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提高他们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实行交租交息,借以照顾地主的利益,团结对敌。这个政策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继续实行了一段时间。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决定改变土地政策,即由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五四指示"没有一般宣布废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而是赞成、批准并领导农民通过清算等途径以"有偿方式"等多种方式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同时,对中小地主作了较多的照顾,富农的土地一般不动。这样做,是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全国内战尚未爆发)出发的,是正确的。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以后,1947年7~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对"五四指示"中的某些不彻底性作了明确的改正。会后,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进一步深入地开展起来,在老解放区很快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6月30日,由毛泽东主席发布命令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根据建国以后的新形势,对半封建富农(又称旧式富农)的政策作了重大的修改,即由过去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从1950年冬开始在全国广大地区分期分批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底,除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解放的台湾省以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都宣告完成。连同在这以前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全国共有3 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 7亿亩的土地和大批生产、生活资料,免除了过去为耕种这些土地被迫向地主缴纳的每年达3500万吨粮食的苛重地租。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中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占农村人口约90%的贫农、中农(雇农已不复存在)占有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富农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另有2%的土地为农村其他人所占有(包括部分公用土地)。这说明土地改革把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埋葬了,起而代之的是农民的个体的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的基本方法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必须自己解放自己的原理,派遣了大批土改工作队下乡,发动农民自己起来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单纯由政府颁布命令把土地恩赐给农民。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提出了一条适合国情的中国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在改革土地制度的过程中,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首先把受苦最深的贫农、雇农发动起来,组织贫农团,使之成为农村斗争的领导骨干;然后,再组织起包括中农在内的全体农民参加的农会,作为执行土地改革的合法机关。农会没收地主的土地和接收公共土地(有时还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以乡为单位(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以原耕地为基础,用"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办法,按全乡人口平均地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中农的土地基本不动,而且要满足其某些要求。对于地主则分别其中的大中小、恶霸分子和非恶霸分子,给予不同的待遇。少数作恶多端、民愤很大的恶霸地主(即地主阶级中的当权派,以大地主居多),在经过人民法庭的审判之后,给以应得的惩处;大多数的地主则给以生活出路,即分给和农民同样的土地财产,并使他们学会生产劳动。对于富农,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在建国以前,征收其多余的土地财产;在建国以后,暂时不动他们的土地财产,并允许他们在土地改革之后继续租入土地和雇工。在土地改革中,中国共产党还根据解放区的不同情况,分别老区、半老区和新区(其中又有巩固区和游击区之别),实行分类指导,采取了不同的工作方法和步骤。
土地改革的伟大历史意义 土地制度的改革,是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这场改革的胜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革命积极性,使中国共产党获得了领导全国人民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场改革的胜利,还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他们把原来作为地租交给地主的大部分产品,用于扩大再生产。这样,就从封建剥削制度的束缚下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并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参考书目
毛泽东:《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66。
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66。
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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