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nergy Antitrust Bill
能源反托拉斯法案
2) antitrust act
反托拉斯法案,发信托案
3) anti-trust law
反托拉斯法
1.
This strong tendency is shown in the constant change of its value and goal orientation in the anti-trust law.
美国是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的发源地,又是一个典型的信奉实用主义哲学的国家,在反托拉斯法领域的价值目标取向的不断变化体现出强烈的实用主义倾向。
2.
While advancing the enorm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y,industrial associations often implement restrictive practices such as price-fixing,market division,collective boycott,standardization activity and advertisement-limitation, all these practices constitute one type of restrictive agreements in nature and governed by anti-trust law.
美国反托拉斯法上主要适用本身违法规则、合理规则、快速审查规则进行分析。
3.
Having developed for more than 100 years, America n anti-trust law, famous for its sternness, has formed a relatively perfect system, in which many important principles and systems have been set up through the cases of different periods.
以严厉而著称的美国反托拉斯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演变,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其中许多重要的原则和制度都是通过不同时期的判例确立的。
4) antitrust law
反托拉斯法
1.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ntitrust economics and US economy, US antitrust law has been changing greatly.
本文在介绍和评价这些新变化的基础上指出重视一贯的效率原则指向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重要特征,并且体现出由过去侧重静态效率向侧重制度效率和动态效率转变的特点。
2.
America promulgated the earliest antitrust law - Sherman Act,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s have also accumulated abundant cases law, whic.
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反托拉斯法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对于我国从反垄断角度和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加强立法,具有重大意义。
3.
The article use the Microsoft Case as a instance and use antitrust law of American as a brief introduction.
本文以微软案为契机,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中心,从法律和经济等多个角度对搭售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5) AntiTrust Law
反托斯拉法
6) anti-trust law
[专]反托拉斯法
补充资料:反托拉斯法
美国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国会制定的以保护竞争、反对垄断和限制性贸易做法为目的的成文法的总称。
19世纪80年代末,在石油、采煤、榨油、烟草、制糖等部门都出现了托拉斯组织。托拉斯的形成,一方面给垄断资本家带来超额利润,另方面却破坏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导致中小企业主、农场主的破产和广大劳动群众生活的恶化,从而激起群众性的反托拉斯运动的高涨。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美国政府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国家干预。
1890年7月2日,美国联邦国会通过《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简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主要为禁止限制性贸易作法及垄断贸易的行为。全文共8款。第1款规定:"凡以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组织的托拉斯等联合企业或二人以上的共同策划均属非法。"第 2款规定:"凡垄断或企图垄断、组织或企图组织联合企业、或同他人共谋垄断州际贸易或国外贸易者均属不法行为。"对违法者法院有权颁布临时限制命令或取消令,并可酌情判处 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1年以下的徒刑,或两者并罚。受害的企业或个人可索取3倍的赔偿金。
谢尔曼法颁布后虽然许多个人和公司因非法行为受到处罚,但是收效甚微。联邦最高法院利用该法措词含糊,作有利于托拉斯的解释。另外,资本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改头换面,用持股公司的形式来组织托拉斯。所以,谢尔曼法颁布后,垄断组织继续发展,到1904年美国已建立起318家工业托拉斯,除23家外,其余都是谢尔曼法颁布后组成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托拉斯已遍布工矿、铁路和城市公用事业的各个领域。少数财政寡头日益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同时,法院代表雇主的利益利用谢尔曼法压制工人运动,他们通过判决先后破坏普尔曼铁路工人、码头搬运工人和矿工联合会工人的罢工运动。因此更加激起广大工人和进步舆论的抨击。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T.W.威尔逊和T.罗斯福在1912年总统竞选中都提出必须采取预防性措施,加强反托拉斯立法的施政纲领。
1914年 9月26日,威尔逊政府颁布《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决定由 5人组成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在州际贸易中"监督调节托拉斯的机构",由它取代反托拉斯局,负责调查私人或公司在贸易竞争中的违法行为,发布终止令或解散令,以制止不正当的商业实践。该法第 5条规定,商业中的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包括各种形式的欺骗性广告或有损商业道德的行为或做法均属非法。
同年 10月 15日,联邦国会通过《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该法主要为禁止某些在实践中会削弱竞争的做法。包括 4个实质性条款:①禁止价格歧视;②禁止附带条件销售或签订排他性合同;③禁止为减少竞争的企业合并;④禁止兼任公司董事制。同时规定完全或部分的豁免权。还宣布,不得以此法的任何条款来禁止成立工人组织和农民组织。克莱顿法被S.冈珀斯赞扬为"工人大宪章",但实质上它是欺骗工人的一种手段,对垄断组织无丝毫损害。该法虽然规定法院不得颁布反对工会活动和反对罢工的命令,但需在"资本家财产权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否则工会必需赔偿雇主的损失。
1936年国会通过《鲁宾逊-帕特曼法》,对《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中关于价格歧视问题作了补充和修改,试图帮助小企业主抵制联号商店的竞争,被称为"反联号商店法"。1950年又通过塞凯-凯弗维尔对克莱顿法第 7条修正案,规定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全部或一部分资产,只要产生减弱竞争的影响,即应视为违法。
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标志着美国政府从自由放任政策转向国家干预经济和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大。反托拉斯法代表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运用国家干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有害于国计民生、损害资产阶级大多数人利益的过度垄断,维持市场竞争,缓和社会矛盾。
19世纪80年代末,在石油、采煤、榨油、烟草、制糖等部门都出现了托拉斯组织。托拉斯的形成,一方面给垄断资本家带来超额利润,另方面却破坏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导致中小企业主、农场主的破产和广大劳动群众生活的恶化,从而激起群众性的反托拉斯运动的高涨。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美国政府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国家干预。
1890年7月2日,美国联邦国会通过《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简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主要为禁止限制性贸易作法及垄断贸易的行为。全文共8款。第1款规定:"凡以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组织的托拉斯等联合企业或二人以上的共同策划均属非法。"第 2款规定:"凡垄断或企图垄断、组织或企图组织联合企业、或同他人共谋垄断州际贸易或国外贸易者均属不法行为。"对违法者法院有权颁布临时限制命令或取消令,并可酌情判处 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1年以下的徒刑,或两者并罚。受害的企业或个人可索取3倍的赔偿金。
谢尔曼法颁布后虽然许多个人和公司因非法行为受到处罚,但是收效甚微。联邦最高法院利用该法措词含糊,作有利于托拉斯的解释。另外,资本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改头换面,用持股公司的形式来组织托拉斯。所以,谢尔曼法颁布后,垄断组织继续发展,到1904年美国已建立起318家工业托拉斯,除23家外,其余都是谢尔曼法颁布后组成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托拉斯已遍布工矿、铁路和城市公用事业的各个领域。少数财政寡头日益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同时,法院代表雇主的利益利用谢尔曼法压制工人运动,他们通过判决先后破坏普尔曼铁路工人、码头搬运工人和矿工联合会工人的罢工运动。因此更加激起广大工人和进步舆论的抨击。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T.W.威尔逊和T.罗斯福在1912年总统竞选中都提出必须采取预防性措施,加强反托拉斯立法的施政纲领。
1914年 9月26日,威尔逊政府颁布《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决定由 5人组成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在州际贸易中"监督调节托拉斯的机构",由它取代反托拉斯局,负责调查私人或公司在贸易竞争中的违法行为,发布终止令或解散令,以制止不正当的商业实践。该法第 5条规定,商业中的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包括各种形式的欺骗性广告或有损商业道德的行为或做法均属非法。
同年 10月 15日,联邦国会通过《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该法主要为禁止某些在实践中会削弱竞争的做法。包括 4个实质性条款:①禁止价格歧视;②禁止附带条件销售或签订排他性合同;③禁止为减少竞争的企业合并;④禁止兼任公司董事制。同时规定完全或部分的豁免权。还宣布,不得以此法的任何条款来禁止成立工人组织和农民组织。克莱顿法被S.冈珀斯赞扬为"工人大宪章",但实质上它是欺骗工人的一种手段,对垄断组织无丝毫损害。该法虽然规定法院不得颁布反对工会活动和反对罢工的命令,但需在"资本家财产权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否则工会必需赔偿雇主的损失。
1936年国会通过《鲁宾逊-帕特曼法》,对《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中关于价格歧视问题作了补充和修改,试图帮助小企业主抵制联号商店的竞争,被称为"反联号商店法"。1950年又通过塞凯-凯弗维尔对克莱顿法第 7条修正案,规定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全部或一部分资产,只要产生减弱竞争的影响,即应视为违法。
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标志着美国政府从自由放任政策转向国家干预经济和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大。反托拉斯法代表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运用国家干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有害于国计民生、损害资产阶级大多数人利益的过度垄断,维持市场竞争,缓和社会矛盾。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