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nterlocutory award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所作的非最后裁决
3) the third party in progress for arbitrating procedure
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第三人
1.
But majority scholar in our country regard it as the third party in progress for arbitrating procedure ,the both sides have some errors.
其他国家关于仲裁第三人的立法多把进入仲裁后的第三人认定为当事人,我国仲裁法学界大多数学者则将其称为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第三人,两种倾向均有偏颇。
4) The Proceedings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5) commencement of arbitral proceeding
仲裁程序的开始
6) consolidation of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仲裁程序的合并
补充资料:诉讼中的第三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两种: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一部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体权利不是独立的,而是与当事人一方有共同权利或义务的人(见共同诉讼),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称为本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称为告知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参加诉讼,必须是因本诉讼的结果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必须是因为自己与该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判决结果如该当事人败诉,他就向自己提出返还请求或请求赔偿的责任。
第三人参加诉讼,都必须在本诉讼开始之后,受诉法院对本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如本诉讼已经因原告撤诉、调解、和解或法院判决而终结,就不得以第三人的资格进行诉讼。
在本诉讼进行当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由有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是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从而居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但不是本诉讼的原告或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在本诉讼中,他不得代替有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见处分原则)。
一些国家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将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称为主参加人,他参加诉讼为主参加;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称为从参加人或辅助参加人,他参加诉讼为从参加或辅助参加。
基于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是另行提起诉讼,即以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而将这种诉讼列为共同诉讼。而无独立请求权的人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只是利用他人之间的诉讼进行诉讼,因此,许多法典中的第三人往往指无独立请求权的从参加人而言。
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称为本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称为告知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参加诉讼,必须是因本诉讼的结果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必须是因为自己与该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判决结果如该当事人败诉,他就向自己提出返还请求或请求赔偿的责任。
第三人参加诉讼,都必须在本诉讼开始之后,受诉法院对本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如本诉讼已经因原告撤诉、调解、和解或法院判决而终结,就不得以第三人的资格进行诉讼。
在本诉讼进行当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由有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是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从而居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但不是本诉讼的原告或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在本诉讼中,他不得代替有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见处分原则)。
一些国家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将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称为主参加人,他参加诉讼为主参加;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称为从参加人或辅助参加人,他参加诉讼为从参加或辅助参加。
基于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是另行提起诉讼,即以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而将这种诉讼列为共同诉讼。而无独立请求权的人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只是利用他人之间的诉讼进行诉讼,因此,许多法典中的第三人往往指无独立请求权的从参加人而言。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