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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he was reduced to Begging.
她被迫乞讨。
2)  organize begging by force
强迫组织乞讨
3)  He came down to begging in the streets.
他被迫沿街行乞。
4)  Begging [英][beg]  [美][bɛg]
乞讨
1.
Study on the Crime of Organizing the Handicapped and Children to Begging;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研究
2.
An Analysis of Strategic Communication in Begging Activities;
乞讨行为的策略传播透析
5)  beg [英][beɡ]  [美][bɛg]
乞讨
1.
Based on the unknown state from the very beginning, we can also have an unknown future.
国家权力的职责是为不幸的流浪乞讨群体提供生存的机会,致力于消除流浪乞讨的社会原因,而不是一味地禁止流浪和乞讨的行为本身。
2.
Based on making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begging group and paying a visit to the departments concerned, this thesis, which is through sorting out the document materials, analyzes the status of our country s begging phenomenon, developing tendency, public attitudes towards the begging group at present.
在对乞讨群体进行调查、走访有关部门的基础上,通过整合文献资料,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乞讨现象的现状、发展趋势及社会大众对乞讨群体所持态度,探讨了乞讨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和建议,同时,对乞讨现象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3.
The right to beg has been prohibited in some cities.
乞讨现象在一些大中城市出现并逐年增多,这其中有的强行讨要、有的组织他人——主要是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进行乞讨,给社会带来了较严重的危害。
6)  She was forced to walk the streets.
她被迫当妓女。
补充资料: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 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特点:
  1、组织卖淫等犯罪多发生在饮食服务业和文化娱乐场所。
  2、组织、强迫、容留等卖淫犯罪分子多是以牟利为目的,或是为了招揽生意,从而组织、容留卖淫嫖娼活动。组织者、容留者往往仅是给卖淫者提供食宿,就可以从卖淫者身上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
  3、组织、强迫卖淫犯罪分子跨地区作案。犯罪分子往往都有比较明确的分工,专门有“鸡头”从全国各地往卖淫场所带卖淫女。
  4、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案件日渐突出。卖淫嫖娼的存在,使为数众多的女性沦为娼妓,变为玩物而遭人蹂躏,成为泻欲的工具和奴役的对象。
  5、涉案人员的年龄愈来愈呈年轻化。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中,行为人的年龄均较为年轻。  
此罪包括以下罪名:
  1.组织卖淫罪
  [释义]
  本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 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2.强迫卖淫罪
  [释义]
  强迫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亲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决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四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3.协助组织卖淫罪
  [释义]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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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