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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C.D. ( Juris Canonici Doctor)
教会法博士
2)  Doctor of Canon Law.
教会法规博士
3)  Doctoral education
博士教育
1.
Improvement but not innovation: another choice of doctoral education in Ontario;
改进而非创新:安大略博士教育的另一种选择
2.
Doctor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LIS:A Case Study of American Mode
图书情报学博士教育与培养:美国模式实证研究
3.
With the change of soci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al circumstances,UK doctoral education has faced some new challenge sine the 1990s:the purpose of doctoral education has been widely questioned,the completion rate is disappointing and the training is too specialized.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英国博士教育在上世纪90年代出现了教育目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切性不强、学位完成率低、培养模式过于专业化等问题。
4)  doctor education
博士教育
1.
The basic problems such as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standards and educational goals of doctor education, the status of doctor students, doctor cultivation mode, doctor dissertation writing,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quality of doctor education, the doctor’s ability of creation and the formation of innovation talents group.
博士教育的质量标准、教育目标,博士生的身份定位、培养方式,博士论文写作等基本问题和博士教育质量的提高、博士生创造能力的形成与创新人才群体的出现息息相关。
2.
China s doctor education has made great contribution to economic development, social progress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the past 25 years.
二十五年来,我国博士教育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及科技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
3.
Factors restricting to the scale of doctor education in U.
制约美国博士教育规模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发展、教育经费、重大政治事件、科技革命、社会需求、高等教育结构及人口数量等。
5)  Ed.D
教育博士
1.
The Design of Ed.D. Cultivation Program;
关于教育博士(Ed.D.)培养方案的构想
2.
On practices,problems and challenges of Ed.D.in United States
美国“教育博士”培养的实践、问题与挑战
3.
Since the late 20th Century, some universities in Australian have begun to offer Doctor of Educa-tion( Ed.
近二十年来,澳大利亚部分大学开始增设教育博士学位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专业化的需求。
6)  professor and docotor
教授/博士
补充资料:教会法
教会法
canon law

   泛指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以及基督教的其他一些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的各种法规。又称寺院法、宗规法。但在法学著作中则通常专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在西欧中世纪,天主教会是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占有其势力范围内1/3的土地,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形成巨大的统治力量。教会与世俗政权之间经常发生权力之争,但又互相配合,以维护封建统治。教会法就是在这一形势下,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吸收了若干罗马法原则而形成的。它既适用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是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
   
   

欧洲中世纪宗教法庭

欧洲中世纪宗教法庭


   
   基督教教会对教徒的信仰、道德和日常生活,在早期就具有一定的管辖权,教徒之间的争议也往往交由主教裁决。
   随着教会权力的扩张与统一,教皇诏令、宗教法院判决、宗教大会决议不断增加。博洛尼亚(一译波伦亚)僧侣格拉提安努斯(约1090~1159)约于1140年编纂了教会法。他用自己的语言阐述教会法原则,并在每一规则下引《 圣经》、 教皇诏令和宗教大会决议加以注释,注意消除其中的矛盾 ,特别是消除地方性宗规,终于编纂成《格拉提安努斯教令》。这部教令在西欧具有很高权威,成为各地法庭适用教会法以及各大学研究和讲授教会法的主要依据,为教会法发展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13、14世纪,罗马教廷又进行了几次教会法编纂工作。教皇格列高列十三世(1572~1585在位)将《格拉提安努斯教令》同以后的几部教令集,合编成一部新教令集,并仿效《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名称,定名为《教会法大全》,又译《寺院法大全》或《宗规大全》。这部大全一直沿用至1917年,才为《天主教会法典》所代替 。
   教会法不仅规定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 而且在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 ,以及土地、婚姻 、家庭 、继承、犯罪、诉讼等方面都有规定。按照教会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男14岁、女12岁始得结婚,教士禁止结婚,特伦托公会议(1545~1565)以后,结婚必须在教会的主持下举行隆重的宣誓圣礼。教会法还禁止离婚。在契约法方面,禁止利息。在刑法方面,认为刑罚是对破坏上帝秩序的犯罪者的一种惩罚。由于天主教对异教极端不容忍,宗教罪(背教、信奉异教、另立教派、亵渎圣物)是最严重的犯罪。随着“异端”运动的兴起,对宗教罪的惩罚更加残酷,死刑广泛适用,执行的方法通常是烧死。在诉讼法方面,中世纪初期曾采用神明裁判和宣誓法,13世纪以后逐渐废除,实行诉讼程序。
   
   

1917年《天主教会法典》封面

1917年《天主教会法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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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