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
1.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to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国际法院对国际人权法的贡献
2.
On Counter-claim in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司法实践中的反诉问题研究
3.
Challenges in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 and Advisory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To Commemorate the 6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全球化时代的挑战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纪念国际法院成立60周年
4)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
1.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Should Appear as Party to Contentious Proceedings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政府间组织应该成为国际法院诉讼当事方
2.
Special Chambers: a realistic torte c to strengthen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特别分庭──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现实途径
3.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Studies 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保护的责任”:国际法院相关司法实践研究
5) ICJ
国际法院
1.
An Exploration of the Enforcement of the ICJ Judgment on Contentious Cases
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问题探析
2.
The Role of ICJ in Solving Territory Dispute and Its Predicament Evaluation
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困境评析
3.
The case concerning oil platforms(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s a judgment made by ICJ in recent years,and mainly deals with the use of force in international law.
伊朗诉美国石油平台案是国际法院近年的一项判决,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武力使用问题。
6) International Court
国际法院
1.
It s widely held in the academic circle that the judicial func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are to resolve the country conflict and to provide counseling for the United Nations agencies.
学界普遍认为 ,国际法院的司法职能仅包括解决国家间争端和为联合国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两个方面。
补充资料: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是在国际联盟时期的常设国际法院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设立的。院址设在荷兰海牙。 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 ,任期9年 ,可连选连任,但第一次选出的法官中,5人任期3年,5人任期6年,另5人任期9年 ,即每3年改选1/3 。法官分别由大会和安理会从各国政府委派的由最著名国际法专家组成的各国法官团体所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当选法官应品德高尚,并具有在其本国被任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或者是公认的国际法权威。1985年和1994年中国著名法学家倪征和史久镛分别当选为法院法官。法官是专职的,不得行使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或执行任何其他职业性质的职务。法官执行职务时,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和书记处。 法院主要行使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法院诉讼管辖的基础是诉讼当事者的同意。法院诉讼当事者仅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法院诉讼当事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3个方面 :① 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通称为自愿管辖。②《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通称为协定管辖。③其他法律争端,包括: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经确定属于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的存在、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通称为任意强制管辖。咨询管辖是指法院应大会 、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的请求就有关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法院的咨询意见,一般属咨询的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法院适用的法律是国际法。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规定,法院对于陈诉的各项案件,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①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的普遍或特别国际条约。②被接受为法律的国际习惯。③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④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充资料的有关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上述规定不影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适用“公允及善良”的原则。 法院的诉讼程序从起诉开始。起诉可用提交诉讼请求书的方式,也可用提交特别协定的方式。法院的诉讼程序分为书面程序、口述程序和附带程序。附带程序包括:临时保全、初步反对主张、反诉、参加、向法院的特别提交和中止。法院应由全体法官开庭 ,但法官 9人即足以构成法院的法定人数。除法院由法官全体开庭外,法院还可设立一个或数个三人以上组成的分庭处理诸如劳工、过境与交通方面的特种案件。法院判决由法官秘密评议,一切问题由出席法官过半数决定。如票数相等,则由院长或代理院长职务的法官投决定票。法院的判决只对当事国及本案有拘束力。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不得上诉。但如果发现新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实,当事国可申请复核。 自1947年5月法院受理第一个案件到1993年8月,法院共受理91个案件,其中71个是诉讼案件,20个是咨询案件。已经作出判决的诉讼案件56个,发表咨询意见的2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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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