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omain of arbitration
仲裁的范围
3) range of sport arbitration
体育仲裁范围
4) scope of the arbitration jurisdiction
仲裁管辖范围
5) cognizance of case
物流仲裁受案范围
6) adjudicative limits
裁判范围
补充资料: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 CAS)
因兴奋剂等问题而发生纠纷时已习惯于上诉到仲裁法庭。1999年初国际泳联在赛外检查中发现亚特兰大奥运会冠军、爱尔兰游泳女运动员史密斯尿样呈阳性,对其实行禁赛4年的处罚。史密斯不服,辩称系有人在尿样上做了手脚,遂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出申诉。6月,体育仲裁法庭根据事实将其上诉驳回。仲裁机构。这是因为他已预见到体育界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在此之后,以国际奥委会委员姆巴耶(Keba Mbaye)为首的工作小组即开始筹备。1984年6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正式成立。至1993年9月,该法庭共处理了109例案件。这些案件的处理方式大致可分为这样几类①解决普通的争议案件②解决根据体育组织的章程上诉至法庭的案件③调解社会体育团体之间的纠纷④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⑤调解体育范畴内的一般性纠纷。根据当时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条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但该法庭的主席要由国际奥委会主席从法庭的组成人员中指定,并且该人还必须是国际奥委会委员。该法庭由60名成员组成,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国际奥委会主席各指定巧人。该法庭的一切支出由国际奥委会负担。很显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无论从组织上还是经济上都依附于国际奥委会。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体育商业化程度的加深,体育领域内出现纠纷的种类和数量都越来越多,国际奥委会与其他体育组织之间也经常出现一些利益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要树立自己在国际体育界的权威性,就必须尽量摆脱对国际奥委会的依附,真正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国际体育仲裁机构。1994年,国际奥委会和其他一些国际体育组织酝酿对仲裁法庭进行改革,具体措施是在法庭之上成立一个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mational Coun-eil of Arbitration of Sport)。该理事会由社会知名人士和体育界人士共同组成,任务是保障体育仲裁法庭的独立性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在行政管理及财政上负责监督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另外,法庭的章程也进行了修改,在人员组成上减少了由国际奥委会指定的人数,而增加了诸如运动员委员会这样的组织指定的人数,以使这个组织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在财政上,该法庭也开始接受社会的赞助,而不再仅仅依靠国际奥委会。这些改变有效地加强了这个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使之有可能在国际体育界树立自己的权威。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也确实为达到这个目的作了很多努力。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和1998年长野冬奥会上,该法庭成功地处理了布罗曼坦案和罗斯案,并在处理这两个案件时推翻了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维护了运动员的权益。这两个案件堪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代表作。到今天,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已经颇有名声,隶属于不同单项联合会的运动员们在国际体育仲裁法魔(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 1983年,在巴登一巴登召开的国际奥林匹克大会期间,萨马兰奇主席提议成立一个国际体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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