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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sraeli High Court of Justice
以色列高级法院
2)  Israeli Lobby
以色列院外集团
3)  Israe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以色列理工学院
4)  superior court
高级法院
5)  Haifa [英]['haifə]  [美]['haɪfə]
海法 以色列 中东
6)  Patent Senior Court
专利高级法院
补充资料:院外活动集团
      西方国家中,为了某种特定利益而组成的、企图影响议会立法和政府决策的组织。其活动常在议会的走廊(lobby) 或接待处进行,故有院外活动集团、罗比分子或走廊议员之称。因他们可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议会立法过程和结果,故又被称为议会两院之外的第三院。
  
  院外活动集团以美国最为典型。他们大部分是代表不同利益集团进行活动,如石油帮、银行帮、医疗帮等院外活动集团。有的院外活动集团是长期性的,设有办事处;有的则是临时性的,目的达到后即解散。一些外国政府和实业界为了自身利益也常以重金雇佣对本国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的前国会议员、前政府官员以及著名的律师、经济学家、公共关系专家进行院外活动,以影响该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对外贷款政策、对外援助政策。院外集团的活动贯穿整个立法过程。在提案阶段,他们游说议员提出有益于自己的议案;在议会委员会审议阶段,他们利用议会举行的听证会提出有利于本集团的证词;在议会辩论阶段,他们运用各种手段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为议员辩论提供情报和资料,协助议员准备演说词,为议员的辩论出谋献策。一些院外活动集团还常常设法与议员进行私人接触,对议员施加压力,以影响立法。最重要的方式是对议员进行政治拉拢或威胁,甚至采取行贿、色情等非法手段收买议员。
  
  院外活动集团毫不隐讳的行贿,不仅有损于立法的独立性和连续性,使立法严重地受制于某些院外活动集团,也造成了议员行为的腐败,从而不断激起公众不满,人们呼吁加强对院外活动进行立法管制。美国国会为此通过《院外活动集团管理法》,要求所有企图影响政府决策的个人或组织进行登记,并提供财政报告,以限制其非法活动。但在实际中该法实施困难,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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