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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国际电气设备组织
2)  NEFO (National Electronics Facilities Organization)
全国电子设备组织
3)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al design
国际组织设计
4)  InternationalMeteorologicalOrganization , IMO
国际气象组织,IMO
5)  Organization Meteorological International
国际气象组织
6)  IN-SHP
国际小水电组织
1.
By analyzing the process of found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N-SHP,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and its essential between the NPO and government.
本文以国际小水电组织这一非营利组织为案例,通过对这个组织从筹建,成立到发展壮大的过程的考察,探讨我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阐述了这种关系的实质,并根据我国国情,提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应该建立合作互动关系的设想,进而探讨了如何创建这种新型关系的方式方法及意义。
补充资料:国际组织
      亦称国际团体或国际机构。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广义还包括不同国家的民间团体或个人组成的非政府的国际机构。
  
  形成和发展  国际组织是为了适应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交往的领域和地区不断扩大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9世纪最早在欧洲出现了如莱茵河、易北河等国际河流委员会。19世纪后半期,科学技术和交通工具的进步使国际交往逐步扩大到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在交通、运输、通讯、公共卫生和经济贸易等方面,出现了"国际行政联盟"的组织形式,如国际电信联盟(1865)、万国邮政联盟(1875)等。这种以专门业务和行政性的国际合作为目的的组织,成为现代国际组织的雏型。进入20世纪后,出现了以政治和国际安全为中心的综合性的国际组织,其中有全球性的如国际联盟和联合国,也有地区性的如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国家统一组织等;还成立了各种专门业务性的国际合作机构,如联合国专门机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国家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这为国际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变化,体现出当代国际组织的主要特征:①组织机构趋于完善。19世纪的国际行政联盟,是由常设机构国际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国代表会议只是在若干年内讨论一次有关条约规定的国际合作,并不负责实际工作;当代国际组织一般在常设秘书处之上设置大会、理事会这种实质性的权力机构,享有决策权。②组织规模庞大。19世纪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基本上是欧美少数发达国家。当代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几乎包括了世界所有国家;各种专门组织绝大多数都拥有 100多个成员国。③形成国际组织网络。联合国与18个专门性的政府间机构建立了密切的、非隶属的关系,其中16个被称为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还给予 1/6的非政府国际组织以协商地位,并有12%的非政府国际组织与欧洲共同体有密切关系。这样,许多国际组织在业务与信息方面已有机地联合在一起,形成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网络。④数量猛增。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1939年,政府间国际组织只有80个,到80年代末已达4000多个;非政府国际组织为数更多,其中绝大多数是50年代以后建立的。因此有人称19世纪是国际会议的世纪,20世纪是国际组织的世纪。
  
  种类  当代的国际组织名目繁多,宗旨不一,数量巨大。根据性能可分为综合性(即一般政治性的)和专门性两种;根据成员国的地理范围可分为全球性和区域性两种,通常结合上述两项标准把国际组织分为四类:①全球综合性组织。如联合国,成员具有普遍性,兼有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文化合作,以及人权保护等多种职能。②全球专门性组织。具有某种特定功能,故又称功能组织。最典型的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还有如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③区域综合性组织。具有政治、安全和社会经济功能的地区性组织。如美洲国家组织、欧洲共同体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等。④区域专门性组织。可分为经济贸易、军事同盟、科技文化等类别。此外还有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华沙条约组织和经济互助委员会等少数组织,虽都具有专门功能,但其成员国并非严格以地区而是以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以及军事战略关系为分野的。这类组织是否属于地区性组织,在国际上尚有争议。
  
  地位与作用  国际组织在条约和宗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参与国际事务活动的独立地位,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而不受国家权力的管辖。这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基本特性。《联合国宪章》第 104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行为能力。"这种地位与能力具体表现在:有权同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缔结条约或签订协定;负责召开各种立法会议,并间接参加造法性条约的形成过程;联合国机构和人员在会员国境内享有为执行其任务所必要的特权与豁免;保有及处理本组织资产的权利。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组织,具有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与资格。但国际组织与国家有所不同,前者的权利来源于各国签订的条约和该组织的组织法,它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是派生的,即使联合国组织本身,也并不是国家那样的政权机构。因此,有的学者把联合国作为世界政府的见解,是缺乏法理和事实根据的。
  
  当代国际组织的大量涌现和联合国40多年的活动表明,它们在推动国际合作,缓和地区冲突,增进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福利,促进国际法的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许多国际经济组织,在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促进世界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事业,以及维护不发达国家的经济权益方面,日益显示出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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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