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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股票承销前的尽职调查


股票承销前的尽职调查


【股票承销前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指中介机构在企业的协助、配合和导向下,对企业提供的资料清单的资料进行核对、查实和基本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尽职调查的参与者一般是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及估值师,其中最重要的是主承销商。尽职是任何中介机构自始至终的职业要求,其时间区域不仅在他们参与企业重组和发行股票与上市时,甚至延续到上市之后。尽职调查是股票发行与上市资料的真实性对中介机构的客观要求,因为新股承销本质上就是对受资企业原有权益和未来权益的购买,而这购买是由承销商通过证券市场集资进行的,承销商负有责任并承担市场风险。所以股票承销前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既是现代证券法制的要求,也是承销商避免风险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只有在专业人员公正的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才可以对发行人的原有营业和募股后的营业作出客观的评价和反映,才可能合理地确定股票发行的基本交易条件,才可能保障招股文件内容的真实与准确,才可能减少承销商的市场风险,才可能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6条把在证券发行活动中,组织或参与策划、编制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有重大遗漏的文件或信息认定为市场禁人者。《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暂行办法》对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作出了处罚规定。所以证券主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准备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准则》及有关规定,以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制作合乎要求的申报材料。除申请人须按照《条例》的规定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外,主承销机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把关。对专业性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文件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追究证券主承销机构的连带责任,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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