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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otanical nomenclature
植物命名法
2)  plant-naming
植物命名
1.
The book researches the plant-naming in Chinese.
我国著名农学家和植物学家夏纬瑛先生的《植物名释札记》是专门研究汉语植物命名的重要著作,它不仅对于植物学、医药学等自然科学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汉语语源学、名物命名学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
The research on plant-naming is the important part of the research on names in traditional linguistics.
植物命名研究是传统语言学中名物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3.
Correction of the Plant-naming Investigation in Compendium of Materia Medica Written by Li Shizhen
目的通过对李时珍《本草纲目》植物释名部分的研究,指出其植物命名探求中存在的误释。
3)  I.C.N.C.P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
1.
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Cultivated Plants(I.
《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规》是栽培植物分类和命名的国际准则,其目标是促进农业、林业和园艺植物命名的一致、准确和稳定。
4)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1.
The publication of this new specific name was not in accord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Vienna Code,2006)at least in two respects:1)In conflict with Art.
fossil plant)未附任何照片或素描图,且无正规的模式标本登记号和确切的存放单位,与国际植物命名法规中有关古植物的重要条款和规则不符。
5)  The rules of nomenclature in botany.
植物学的命名原则
6)  Nomination of species
物种命名
补充资料:植物命名法规概要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1867年8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植物学会议中,德堪多的儿子(Alphonso di Candolle)曾受会议的委托,负责起草植物命名法规(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经参酌英国和美国学者的意见后,决议出版了上述法规,称为巴黎法规或巴黎规则。该法规共分7节68条,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规。1910年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植物学会议,奠定了现行通用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础。以后在每6年召开一次的国际植物学大会上都要对法规进行修订和补充。1999年,第十六届美国圣路易斯国际植物学大会也召开了命名会议。我国正式翻译的有蒙特利尔法规(匡可任译)和列宁格勒法规(赵士洞译),这是目前我国植物命名的主要参考文献。
    国际植物使名法规是各国植物分类学者对植物命名所必须遵循的规章。现将其要点简述如下:
    1.植物命名的模式和模式标本
    科或科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名称,都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但更高等级(科级以上)分类群的名称,只有当其名称是基于属名的也是由命名模式来决定的。种或种级以下的分类群的命名必须有模式标本根据。模式标本必须要永久保存,不能是活植物。模式标本有下列几种:
    (1)主模式标本(全模式标本、正模式标本)(holotype)是由命名人指定的模式标本,即著者发表新分类群时据以命名、描述和绘图的那一份标本。
    (2)等模式标本(同号模式标本、复模式标本)(isotype)系与主模式标本同为一采集者在同一地点与时间所采集的同号复份标本。
    (3)合模式标本(等值模式标本)(syntype)著者在发表一分类群时未曾指定主模式而引证了2个以上的标本或被著者指定为模式的标本,其数目在2个以上时,此等标本中的任何1份,均可称为合模式标本。
    (4)后选模式标本(选定模式标本)(lectotype)当发表新分类群时,著作未曾指定主模式标本或主模式已遗失或损坏时,是后来的作者根据原始资料,在等模式或依次从合模式、副模式、新模式和原产地模式标本中,选定1份作为命名模式的标本,即为后选模式标本。
    (5)副模式标本(同举模式标本)(paratype)对于某一分类群,著者在原描述中除主模式、等模式或合模式标本以外同时引证的标本,称为副模式标本。
    (6)新模式标本(neotype)当主模式、等模式、合模式、副模式标本均有错误、损坏或遗失时,根据原始资料从其他标本中重新选定出来充当命名模式的标本。
    (7)原产地模式标本(topotype)当不能获得某种植物的模式标本时,便从该植物的模式标本产地采到同种植物的标本,与原始资料核对,完全符合者以代替模式标本,称为原产地模式标本。
    2.每一种植物只有1个合法的正确学名,其他名称均作为异名予以废弃。如土茯苓 Smilax glabra 是Roxb.1832年发表的,但后来的学者对该物种又发表了几个学名( S. hookeri Kunth(1850), S. trigona Warb(1900 ), 按法规规定,Roxb.发表的种名是土茯苓的正确学名,其余的均作为异名处理。
    3.学名包括属名和种加词,最后附加命名人之名。
    4.学名之有效发表和合格发表。根据“法规”,植物学名之有效发表条件是发表作品一定要是印刷品,并可通过出售、交换或赠送,到达公共图书馆或者至少一般植物学家能去的研究机构的图书馆。仅在公共集会上、手稿或标本上以及仅在商业目录中或非科学性的新闻报刊上宣布的新名称,即使有拉丁文特征集要,均属无效。自1935年1月1日起,除藻类(但现代藻类自1958年1月1日起)和化石植物外,1个新分类群名称的发表,必须伴随有拉丁文描述或特征集要,否则不作为合格发表。自1958年1月1日以后,科或科级以下新分类群之发表,必须指明其命名模式,才算合格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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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