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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riends of Radio 4 Society
第四台之友协会
2)  Friends of the Prisoners Association
战俘之友协会
3)  Prisoners' Friends Association
囚犯之友协会
4)  AMQUA
美国第四纪协会
5)  World Association of Children's Friends
世界儿童之友协会
6)  Regional Association for North and Central America
北美和中美地区协会;第四区域协会
补充资料:战俘
战俘
war,prisoner of
    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交战对方所俘获的合法交战人员。对战俘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详细规定的国际公约有:1929年的《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77年《关于1949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等。上述公约中规定合法交战人员包括参战的军人,志愿部队人员,游击队员,民兵,及其他因战争原因而遭受拘留的人员。战俘待遇的主要原则有8条:①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不得虐待和侮辱;不得作为人质,不得损害个人尊严。②不得没收战俘的私人财物。③战俘的住宿、饮食、医疗卫生应得到保障。④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⑤战俘可以拘禁,但除对违反法令的战俘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⑥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遣返,不得延误。⑦在任何情况下,战俘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一部或全部。⑧在一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时,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判决之前,享受本公约的保护。虽然上述公约规定了对战俘的各种物质和人格尊严的保护,但在实际战争状态中,战俘往往享受不到公约所赋予的权利,交战国双方破坏国际法关于战俘待遇的原则的规定是经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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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