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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sticide use emulsifier
农药用乳化剂
2)  pesticide emulsifier
农药乳化剂
1.
An improvement and application for sieving method in pesticide emulsifier;
农药乳化剂筛选方法的改进与应用
2.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status of pesticide emulsifier in our country, and then puts forward some questions to which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in the area of the inner quality.
概述了我国农药乳化剂的现状,提出了当前农药乳化剂内在质量上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探讨农药乳化剂复配技术和发展趋向。
3)  medical emulsifier
药用乳化剂
4)  Pesticide emulsifier NO.500
农药乳化剂500#
5)  carbonic acid, dithio-, o-ethyl ester, potassium salt
农药乳化剂600
6)  pesticide microemulsion
农药微乳剂
1.
Screening and optimization of pesticide microemulsion surfactant mixtures;
农药微乳剂复配表面活性剂的筛选与优化
2.
The concept of pesticide microemulsion along with its compositions,property and appearance were discussed.
对农药微乳剂的定义及其组成、性质和外观形态进行了论述,并对微乳剂目前存在的诸如药效、表面活性剂用量、添加极性溶剂以及微乳剂质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从药效、外观、配方组成及稳定性等方面全面比较了微乳剂和水乳剂的优缺点,认为微乳剂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补充资料:农药
农药
pesticide

   用于防治农业有害生物和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化学物质。近代农药还包括改善药剂质量、提高药效的各种农药助剂。农药是必需的农业生产资料之一,在综合防治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卫生防疫的有效手段。一般认为农药使用的经济效益甚高,但滥用或不合理的使用也会产生不良后果。
   19世纪中期以前,民间已有零散地使用硫黄、石灰、含砷矿物和杂虫植物等来防治病虫害的习惯。1850年前后农药出现,此后经历了无机物和天然物利用时期、有机合成农药时期、新型农药发展时期等3个阶段,农药品种、产量迅速增加,促使剂型加工、应用技术、分析检测方法及毒理学等各方面的研究也得到发展,并在若干领域开始形成新的学科分支。
    分类 农药按防治对象可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螨剂、杀线虫剂、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根据化学组成或化合物类型可分为硫制剂、汞制剂、砷制剂、有机氯剂、有机磷剂、有机氮剂、有机锡剂、有机氟剂、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苯氧羧酸类、取代脲类、三氮苯类、酰胺类、醌类及杂环类等;根据来源不同又可分为植物性药剂、无机和矿物药剂、农用抗生素等。
   
   

农田喷药

农田喷药


   
    农药的安全使用 绝大多数农药都是有毒物质,对人畜有程度不同的毒性,原药中的杂质含量还常可使毒性加大。对高等动物的毒性主要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前者指短时间内过量摄入后产生的中毒现象;后者指残留农药长期微量摄入后产生的不良后果。毒性大小以动物试验的有关数据划分和判定。将高毒农药品种通过适当的剂型加工而低毒化,可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性;在生产、运输、配制和使用时减少接触或摄入,以及对使用者规定操作规程,配备防护用具等都是安全使用的关键。许多国家对食品中各种常用农药的残留极限都有规定,作为抽样检查判断的标准。为了防止粮食、果实、蔬菜等农药残留超过最高允许含量,一些国家制定了安全间隔期,针对不同作物、不同农药的具体使用情况,规定收获与最后一次施药的最低间隔日期,控制农药残留量,保证安全。
    农药管理 按政府颁布的法规和有关制度管理农药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的行政措施。目的是保证农药的质量和施用安全,并防止或减少产生不良副作用。主要内容包括:①质量管理。建立质量标准,规定农药产品应具备的技术指标包括有效成分含量,粉剂的细度,乳油的乳液稳定性、闪点,可湿性粉剂、胶悬液的悬浮率,颗粒剂的颗粒直径范围,符合热贮和冷冻试验的条件等。国际上通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标准,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等三级标准,以后过渡到采用国际标准。②安全性管理。通过各种试验的数据,确定农药品种对环境、非防治动物以及施药人员的安全性,以及防止农药在日晒、高温下引火爆炸的注意事项和中毒的解救办法等。③使用管理。凡申请登记的农药品种(本国或外国产品)必须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才能作为商品销售。申请时要提供在本国1年或2年由政府承认的药效试验单位进行的试验结果,确定适用的范围、施用量、施用时期、施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标签上要有详细的使用说明。通过审查保证具有药效,并不致发生药害,农药残留量不致超过规定的标准。经审查符合要求者准予登记。已登记的农药,根据以后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可以宣布限用、禁用范围,直至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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