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rovinci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省人民检察院
5) Loc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地方人民检察院
补充资料: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属于国家检察体系的专门人民检察院。
依据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1956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军区、兵团、军、师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1957年经过调整,师一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大部分撤销,只保留了少数边防军分区和独立师的军事检察院。"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各级军事检察院于1970年初全部取消。1978年12月至1979年底,经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先后恢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受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军区以下的军事检察院受本级政治部和上级军事检察院的领导。各级军事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同级保卫部门、军事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
军事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其职权是:对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工中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贪污罪、侵犯军人和其他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保卫部门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席军事法庭支持公诉,对其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所、劳改队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军事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军内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积极同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通过行使检察权,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军队的团结统一,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依据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1956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军区、兵团、军、师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1957年经过调整,师一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大部分撤销,只保留了少数边防军分区和独立师的军事检察院。"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各级军事检察院于1970年初全部取消。1978年12月至1979年底,经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先后恢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受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军区以下的军事检察院受本级政治部和上级军事检察院的领导。各级军事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同级保卫部门、军事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
军事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其职权是:对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工中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贪污罪、侵犯军人和其他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保卫部门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席军事法庭支持公诉,对其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所、劳改队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军事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军内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积极同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通过行使检察权,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军队的团结统一,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