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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uman Rights Action Committee
人权行动委员会
2)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人权委员会
1.
On 15 March 2006, at the sixtieth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General Assembly adopted a resolution (A/RES/60/251) to establish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in replacement of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which was a subsidiary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已运行60年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将原先附属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人权委员会升级到作为联合国大会辅助机构的人权理事会。
3)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人权委员会
1.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UN reform, UN abolished the UN s discredited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which has 60 years history, and replaced it with a Human Rights Council.
作为联合国改革的重要一环,联合国废除了有60年历史的人权委员会,取而代之新成立人权理事会。
4)  action committee
行动委员会
5)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国家人权委员会
1.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is one of the main forms of the existed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In the current, most of the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s are to be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aris Principles", being consistent with the relevant principles of the "Paris Principles",with the function of handling the human rights complaints.
国家人权委员会是国家人权机构存在的一种主要形式,当前多数国家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是依照《巴黎原则》建立的,符合《巴黎原则》的相关原则,具有处理人权申诉的职能。
6)  the creditors committee
债权人委员会
补充资料: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按居民和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地城乡居民就已建立了农会、贫农团、居民小组、片儿会和各种委员会等自治性的群众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它们是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
  
  居民委员会  设置于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 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③调解民间纠纷;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居民委员会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村民委员会  设置于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适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的体制改革建立起来的。1982年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名称、性质、任务和机构,并经过试点和推广,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起来。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②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家庭和睦;③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④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村民委员会通过自己的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执行此任务时,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打击报复。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小的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一个村民委员会,一个大的自然村也可以分设几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由其委员分工负责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下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村规民约是以法律与政策为指导,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自治规章?纱迕窕嵋樘致壑贫ǎㄏ纭⒚褡逑纭⒄虻娜嗣裾赴福纱迕裎被峒喽健⒅葱小4骞婷裨疾坏糜胂芊ā⒎珊头ü嫦嗟执ァ?
  
  村民委员会不是乡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在工作关系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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