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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1950年12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布。共7章23条。主要内容:1.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纲要的内容包括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城市性质、规模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2.城市规划按内容深度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3.城市规划的基础资料:(l)城市的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2)城市的技术经济资料;(3)城市现有工程设施和建筑物资料;(4)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包括地方病和有害健康的环境资料),资料由城市规划编制部门负责搜集,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4.总体规划内容:(l)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及其性质;(2)选择城市用地,确定规划区范围,划分城市功能分区;(3)布置城市道路、交通运输设置的位置;(4)确定主要广场和主次干道;(5)提出大型公共建筑分布和位置的意见;(6)提出给、排水、防洪、供电、煤、气、热、公交等各项工截见划;(7)环保规划;(8)郊区、农、工、林、蔬菜、居民点用地规划;(9)改造旧城区规划;(10)近期建设计划;(11)近期建设计划投资估算。5.总体规划图的绘制。6.详细规划的内容。7.详细规划图的绘制。8.城市规划的审批。按分级审批原则,直辖市、省、自治区首府,特大城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市、镇、县城和工矿区总体规划由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市的总体规划报国家城建局备案。总体规划完成上报审批前,须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通过。呈报的总体规划应附图纸及文字说明。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由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持进行技术鉴定。总体规划布局确需修改的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由几个部门分担的专业规划,由总体规划部门负责协调。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