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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e sold for slaves
被卖作奴隶
2)  be sold into slavery
被卖为奴隶
3)  Slave Trade
奴隶贩卖
4)  trade in slaves
贩卖奴隶
5)  Released Slaves
被释奴隶
6)  Poena ad ludos
判作奴隶
补充资料:禁止奴隶贩卖
      禁止使人沦为奴隶的一切掳获、取得、运输、买卖人身的行为。在近代,奴隶贩卖尤其指殖民主义者从非洲掠夺黑人运至美洲以高价卖给当地矿主和种植园主的罪恶行为。15世纪以后,葡萄牙和一些欧洲国家先后侵入非洲。16~18世纪,自非洲运至美洲的奴隶总数达1500~2000万人。在掠取和贩运过程中,黑人备受虐待,死亡率高达90%。19世纪国际条约中开始订有一些谴责和制止奴隶贩卖的条款,如1815年维也纳会议的有关文件、1841年《制止非洲奴隶贸易条约》、1885年《柏林公约》和1890年《布鲁塞尔公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圣日耳曼公约》规定,各签字国承允设法完全消灭奴隶制度和海上与陆上的奴隶贩卖。1926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签订了《禁奴公约》,规定各签字国承允禁止奴隶贩卖,并逐步和尽速地完全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该公约于1953年经联合国制定的议定书予以修正。1956年,联合国又制定了《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该补充公约强调奴隶贩卖等行为应由缔约国法律规定为刑事罪,宣布某些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如债务质役、农奴制、买卖新娘和滥用童工等为违法,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各种立法和其他有效措施,消除任何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贩卖。
  
  此外,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规定,军舰在公海上如遇到外国商船有从事贩卖奴隶的嫌疑,可登船检查。尽管如此,事实上各种人身奴役和变相的奴隶制仍有存在。1950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一个文件中指出,现有形式的奴隶制不是单独用国内立法所能禁止的,需要用积极的国际合作才能消除造成奴隶制度的经济和社会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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