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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hɑngren huiguɑn he gongsuo
商人会馆和公所
2)  businessmen's assembly hall
商人会馆
3)  businessmen and assembly hall
商人与会馆
4)  The business guild
商务会馆
5)  assembly hall for the merchants from Shanxi province
晋商会馆
6)  Commercial chamber
商业会馆
补充资料:商人会馆和公所
      中国明、清两代商业和手工业的行会组织。类似欧洲封建社会城市里的基尔特(guild),有保障本行业和行业成员的利益、限制竞争的作用。
  
  商人会馆最早出现在明万历年间。在此之前已有大量试馆性质的会馆,是由在京任职的官吏为其同乡士人来京赴试时便于栖歇而设,有浓重的乡土色彩,且多以地域命名,如芜湖会馆、福州会馆等。商人会馆是旅居外地的商人模仿试馆设立的,最先出现于苏州,也多按同乡关系组建,按同业关系组织的较少。清康熙年间起,出现以行业命名的会馆,如北京有颜料行会馆,正乙祠银号会馆,烟行会馆等,上海有商船会馆,木商会馆等等。
  
  公所原是官员栖歇场所和衙门的称谓,清乾隆年间起,开始成为商业会馆的同义词。如上海《兴修泉漳会馆碑记》载:"会馆者,集邑人而立公所也";《上海县为祝其公所事务归南庄值年告示碑》载:"窃昔年青口镇商富,......议起公积创立会馆,......门额刊石祝其公所,与外镇无涉。"清嘉庆以后,继设的商业和手工业行会组织,称公所的已居大多数。其与会馆比较,具有更多的行会性。具体表现在同业关系加强,乡土关系减弱。如豆业公所、船厂公所等,明确地标出它是行业组织;浙绍咈布染坊公所、江北航业公所等,则乡土与同业并称;也有单称乡土的,如四明公所,但为数极少。同时,公所一般都订有同业必需共同遵守的行规,这是在此以前的商业会馆所少有的。
  
  会馆和公所一般都设有神堂,定期举行祭祀饮宴,借此联系同乡、同业情谊,商讨共同关心的事项。兴办善举是会馆、公所重要活动之一,如设立义塚和救济同乡、同业中的孤老贫病,有的还兴办义塾。
  
  公所的行规,因行业不同,繁简不一。一般地说,商业公所的行规比较简单,手工业公所的行规则复杂一些。如商业公所对开业除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规费外,几无其他限制,其余条文多属交易手续上的规定。而手工业公所在开业上就有不少限制:不准外行开店;不准内行与外行合伙等。允许开店的,在规费上又有差异;内行顶老店原牌的只需缴少量费用;本地客师开店缴费稍高;外地客师开店缴费很高。对工匠也有很多限制:外行不得入帮;外来工匠未向公所缴纳上行钱同行不得雇用;有的甚至不准外来工匠上行。学徒制度尤为严格;不经学艺不得入帮;学艺时间三至五年,不满年限同行不得雇用;每店带徒数量有所限制,多数行业只许满师一个再招一个,习称一出一进;不准带外路人为徒;学徒满师后必须帮师一年,才能成为正式的客师。有的行规还列有原料分配、产品规格、产品质量、销售价格、市场范围等条文。总起来说,行规的基本精神是对外实行排他主义,对内实行平均主义,目的在于维护本组织成员的既得利益,尽可能维持现状,防止竞争和分化。在这些方面,它和欧洲的基尔特性质基本相同。但中国封建社会很早就是以地主制经济为基础,城市向来是大一统封建王朝的统治据点,因此,中国的商人会馆和公所,从未具有过欧洲基尔特那种控制城市议会,组织行会武装、行规具有法律性质等特权。因而它对同业的约束力不象欧洲基尔特那样大,对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阻碍作用也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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