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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intian dianmai
民田典卖
2)  live-sale
典卖
1.
During the Two Sungs, trades of lands and houses are very active, especially the way of live-sale, which get a booming development in the period of Two Sungs.
两宋时期,田宅交易十分活跃,尤其是田宅的典卖交易方式在两宋时期更是得到了蓬勃发展。
3)  Contracts for Sale
典卖契据
4)  selling of official land
官田鬻卖
5)  Pactum de retro vendendo
典卖简约回卖
6)  Monotype trade
非典型买卖
补充资料:民田典卖
      中国地主制经济下民田的典当和买卖。土地典当,即典入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收租权,出典者若干年后可以原价收回。这类典当类似活卖。土地买卖称绝卖,即买者取得土地所有权。这种现象在中国历史上出现很早,到清代法定取消封建宗法束缚,为土地自由典卖创造了条件。
  
  有清一代,地主官绅依势兼并土地的现象减少,地权转移主要通过经济手段进行,故土地典当现象有所发展。据顺治至嘉庆朝刑部档案中所辑录的七百五十三件土地典卖案件中,典当事件一百八十二件,占全部典卖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四点二。在通常情况下,出典者主要是占地较少的自耕农,土地是他们赖以从事生产劳动和生存的条件。他们因经济困难出典土地后,都希望以后有机会回赎。和绝卖相比,典当的地价要低得多,一般出典农民,仍将土地租回耕种,而向典当地主交租。对典当地主来说,是以低价典地而获致高额地租,故典当具有某种高利贷性质。
  
  伴随农业生产及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现象日趋频繁。清代前期,山东、福建、广东等地土地屡易其主;江苏南部的土地十年之间往往被转卖数次。其他各省州县,地权转移过程也比过去加快。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中渗透着严重的宗法血缘关系,即所谓"亲邻优先购买权"。这种产生于"同族不绝产"的宗法习俗的买卖关系,常常使土地出卖者虽称绝卖,但购买者不能一次取得完全所有权,从而对土地自由买卖形成严重障碍。如康熙年间,山东济宁的一些宗族之中,为了压低地价,有想买者"故称不要",或抑勒"不照时值",影响了土地的正常交易。
  
  此外,当时在买卖土地时,又普遍沿用"回赎"、"加找"等旧习俗,即绝卖土地的原主保留回赎权,卖主如无力回赎,可不断向买主"加找"地价,使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迟迟不能实现。
  
  针对上述现象,康熙二十二年(1683),两江总督于成龙首先发布了"禁房田找价檄"。康熙后期,湖广总督喻成龙规定:土地买卖"三年不加找,五年不回赎"。雍正三年(1725),河南巡抚田文镜规定同族间若有干涉土地买卖者按律治罪;同年,云南巡抚杨名时奏请禁止土地买卖告找回赎。雍正八年,清廷正式下令,若有仍主张同族优先、百计压价以及在土地买卖时加找回赎者,皆从重治罪。此后,地权转移逐渐摆脱封建宗法的束缚而取得比较自由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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