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he National Fla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National Emble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 Legislation Law of the(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
The Legislation Law of the(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which regulates legislation(activities),is an important constitutional law in(China s) legal 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规范立法活动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其编纂和颁布为立法法治奠定了基础,为将国家立法活动纳入法的轨道提供了先决条件。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国调整水事关系的基本法律。1988年 1月21日经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明令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开发利用;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用水管理;防汛与抗洪;法律责任;附则等,共7章53条。
宗旨 调整与水有关的各项社会经济关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是以纵向关系为主体,即把国家利益、全局利益放在首位,在服从国家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横向水事关系,保护社会成员依法分享水利的权益。
原则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国家重视保护水资源,采取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水污染防治等措施,保护和改善水质;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内容 水资源开发利用 注重宏观调控,强调综合利用,体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明确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与水有关的各项事业的发展,使水资源得以充分合理开发,并为国民经济全面服务。为此,对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保护和支持鼓励各项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事业,分别做了规定。为了使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得到切实的保护,妥善处理水事矛盾,规定:兴建水工程,凡涉及有关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批;对在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损害赔偿和补偿,也做了原则规定。
水资源保护 注重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针对河道、航道设障严重的实际情况,对于在河道、航道内设障的一些主要问题,规定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并对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规则。为了保护地下水,规定了对开采地下水的监督管理。在已经超采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量。根据对河湖洲滩盲目围垦所造成的种种危害,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保护水工程和有关设施,禁止人为破坏,也做了相应规定。
用水管理 水法对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调蓄径流和水量分配,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取水许可制度。这是国家加强水政管理的基本措施。根据有偿用水的原则,还规定了水费(见水利工程收费)和水资源费。水费和水资源费既是促进节约用水的经济杠杆,又是保证水利养护维修保持良好状态和发挥正常作用的重要措施。
防汛和抗洪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职权,以及全民的义务。对于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边界防洪排涝纠纷等方面,也都做了原则规定。
水管理体制 规定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这为国家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加强水政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①依法调处水事纠纷,促进团结治水,对于处理地区之间的水事纠纷和单位之间、个人之间的水事纠纷,规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并规定了调处机关的临时处置权,以达到防止激化,合理调处的目的。②根据水事法律关系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水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现行民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辅相成,紧密联系,体现了法律之间的协调。
宗旨 调整与水有关的各项社会经济关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是以纵向关系为主体,即把国家利益、全局利益放在首位,在服从国家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横向水事关系,保护社会成员依法分享水利的权益。
原则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国家重视保护水资源,采取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水污染防治等措施,保护和改善水质;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内容 水资源开发利用 注重宏观调控,强调综合利用,体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明确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与水有关的各项事业的发展,使水资源得以充分合理开发,并为国民经济全面服务。为此,对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保护和支持鼓励各项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事业,分别做了规定。为了使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得到切实的保护,妥善处理水事矛盾,规定:兴建水工程,凡涉及有关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批;对在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损害赔偿和补偿,也做了原则规定。
水资源保护 注重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针对河道、航道设障严重的实际情况,对于在河道、航道内设障的一些主要问题,规定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并对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规则。为了保护地下水,规定了对开采地下水的监督管理。在已经超采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量。根据对河湖洲滩盲目围垦所造成的种种危害,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保护水工程和有关设施,禁止人为破坏,也做了相应规定。
用水管理 水法对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调蓄径流和水量分配,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取水许可制度。这是国家加强水政管理的基本措施。根据有偿用水的原则,还规定了水费(见水利工程收费)和水资源费。水费和水资源费既是促进节约用水的经济杠杆,又是保证水利养护维修保持良好状态和发挥正常作用的重要措施。
防汛和抗洪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职权,以及全民的义务。对于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边界防洪排涝纠纷等方面,也都做了原则规定。
水管理体制 规定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这为国家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加强水政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①依法调处水事纠纷,促进团结治水,对于处理地区之间的水事纠纷和单位之间、个人之间的水事纠纷,规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并规定了调处机关的临时处置权,以达到防止激化,合理调处的目的。②根据水事法律关系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水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现行民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辅相成,紧密联系,体现了法律之间的协调。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