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Zaydīyah
栽德派
2) Lund school
隆德学派
3) school of moral integrity
德行派
4) the moral politics faction
德治派
5) Hasidism
['hæsidizəm]
哈西德派
1.
The Recognition of Modern Hasidism of Orthodox Judaism in America;
现代美国犹太教正统派(哈西德派)再认识
6) antikantism
反康德派
补充资料:栽德派
伊斯兰教什叶派主要支派之一。亦称五伊玛目派。由什叶派第三任伊玛目、侯赛因的孙子栽德·本·阿里的追随者所组成。740年,栽德·本·阿里在库法人支持下,以伊玛目的名义领导了反伍麦耶王朝的起义,失败阵亡。当时,其追随者尚未形成统一的组织,宗教思想上亦多分歧;直到阿里的后裔在这些追随者中取得了精神领袖──伊玛目的地位之后,才逐渐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派别。
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栽德·本·阿里的学生艾卜·哈里德、栽德的孙子艾哈迈德·本·伊萨以及卡西姆·赖西通过著述,阐发教法,对该派的团结曾起过很大的作用。但对该派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经过一系列的起义而建立的伊玛目政权。864年,由哈桑·本·栽德在里海南部的泰伯里斯坦(今伊朗北部地区)建立的神权国家,曾延续达260多年之久。卡西姆·赖西的孙子哈迪·伊拉·哈克·叶海亚约于 897年在也门建立的伊玛目国家,时断时续地延续了几个世纪。这两个政权促进并扩大了栽德派的学说在上述地区的进一步传播。
目前,栽德派主要分布在也门和伊朗。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该派人数约占全国人口56%。在伊朗的信徒为数不多,被称为努克塔维派。分布在伊朗里海沿岸的吉兰和马赞达兰等地。
该派主张:①关于哈里发问题。在10世纪前,该派分为两个主要派系,即巴特瑞派和贾鲁德派。前者认为艾卜·伯克尔、欧麦尔和奥斯曼统治的前 6年是合法的,而阿里是哈里发中最优秀的;后者则认为前三位哈里发都是不合法的,因为穆罕默德明确指定阿里为遗嘱执行人;②关于伊玛目问题。该派认为伊玛目只是"正确的导师",而不是神性的部分光辉奇迹般地注入其体内的某个阿里后裔;认为伊玛目的殉教主要表现于政治方面,即力图用武力和神助来取得阿里派的权力。他们一般不相信"伊玛目隐遁"之说。10世纪中,栽德派内部对伊玛目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认为阿里、哈桑和侯赛因三位伊玛目是先知指定的,但这种指定是隐晦的。从此他们不再谴责前三任哈里发。该派认为,在法蒂玛的优秀子孙中推举伊玛目,是最理想的;但其他人只要具备独立的判断能力,虔诚,有较高的宗教学识,为了进攻或防御的需要,能够使用武力手段,为人勇敢等条件也可以成为伊玛目。他们认为几个伊玛目可以同时并存,但其中必有一个是最优秀的,是真正的伊玛目;③信仰必须伴以身体力行,任何一个犯了不赎之罪的穆斯林都无权再做穆斯林公社成员。他们反对在伊斯兰教中广为流传的苏非主义和崇拜卧里(圣徒),也不赞同信徒在危难时隐瞒自己的信仰和主张,并反对临时婚姻;④认为创制法例的大门是敞开的,不仅出身于阿里后裔的伊玛目有创制之权,其他人只要具有创制的条件也可创制。在教法细则方面最接近于哈乃斐学派。
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栽德·本·阿里的学生艾卜·哈里德、栽德的孙子艾哈迈德·本·伊萨以及卡西姆·赖西通过著述,阐发教法,对该派的团结曾起过很大的作用。但对该派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经过一系列的起义而建立的伊玛目政权。864年,由哈桑·本·栽德在里海南部的泰伯里斯坦(今伊朗北部地区)建立的神权国家,曾延续达260多年之久。卡西姆·赖西的孙子哈迪·伊拉·哈克·叶海亚约于 897年在也门建立的伊玛目国家,时断时续地延续了几个世纪。这两个政权促进并扩大了栽德派的学说在上述地区的进一步传播。
目前,栽德派主要分布在也门和伊朗。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该派人数约占全国人口56%。在伊朗的信徒为数不多,被称为努克塔维派。分布在伊朗里海沿岸的吉兰和马赞达兰等地。
该派主张:①关于哈里发问题。在10世纪前,该派分为两个主要派系,即巴特瑞派和贾鲁德派。前者认为艾卜·伯克尔、欧麦尔和奥斯曼统治的前 6年是合法的,而阿里是哈里发中最优秀的;后者则认为前三位哈里发都是不合法的,因为穆罕默德明确指定阿里为遗嘱执行人;②关于伊玛目问题。该派认为伊玛目只是"正确的导师",而不是神性的部分光辉奇迹般地注入其体内的某个阿里后裔;认为伊玛目的殉教主要表现于政治方面,即力图用武力和神助来取得阿里派的权力。他们一般不相信"伊玛目隐遁"之说。10世纪中,栽德派内部对伊玛目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认为阿里、哈桑和侯赛因三位伊玛目是先知指定的,但这种指定是隐晦的。从此他们不再谴责前三任哈里发。该派认为,在法蒂玛的优秀子孙中推举伊玛目,是最理想的;但其他人只要具备独立的判断能力,虔诚,有较高的宗教学识,为了进攻或防御的需要,能够使用武力手段,为人勇敢等条件也可以成为伊玛目。他们认为几个伊玛目可以同时并存,但其中必有一个是最优秀的,是真正的伊玛目;③信仰必须伴以身体力行,任何一个犯了不赎之罪的穆斯林都无权再做穆斯林公社成员。他们反对在伊斯兰教中广为流传的苏非主义和崇拜卧里(圣徒),也不赞同信徒在危难时隐瞒自己的信仰和主张,并反对临时婚姻;④认为创制法例的大门是敞开的,不仅出身于阿里后裔的伊玛目有创制之权,其他人只要具有创制的条件也可创制。在教法细则方面最接近于哈乃斐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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