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PLA Reɡulations Relatinɡ to Renderinɡ Meritorious Services Durinɡ Wartime (draft)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
2) The Regulations on Armaments Maintenance Work of the PLA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维修工作条例
3) Security Reɡulations of the CPLA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4) Reɡulations for the CPLA on Political Work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5) Archives of the Chinese People' s Liberation Army
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
补充资料:《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Zhongguo Renmin Jiefɑngjun Zhɑnshi Ligong Tiɑoli
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战时立功的原则、等级、标准、批准权限和实施方法的法规性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1963年9月2日颁布。共10条96款。《条例(草案)》规定,凡是个人或单位在执行战斗和战斗保障等任务中,成绩良好,超出一般水平的,都应当评功授奖。功分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英雄或模范称号。评功贯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群众评议、党支部审查、领导机关批准或领导提名、群众评议的方法进行,必要时也可由领导机关直接评定。对于立功或者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还分别授予立功奖章或者英雄模范奖章,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立功证书,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并向其家属发喜报。对于立功的单位,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奖状;立一等功或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单位,授予奖旗。《条例(草案)》还规定,凡是牺牲或病故的人员生前有功绩的,一律评功,符合英雄或模范条件的,追授英雄或模范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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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