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on
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3) the basic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法基本原则
1.
The argument about the basic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s always the intense question disputed by administrative law scholar.
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争论,一直是行政法学者争执比较激烈的问题。
4) administration principle theory
行政管理原则论
1.
The understanding about the basic principle in our country is deeply influenced by "administration principle theory" of the former Soviet Union,until the 1980s, we accepted the theory of "controlling power "from European and American,then began to construct the basic 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law on system.
我国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一直深受前苏联"行政管理原则论"的影响,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接受欧美国家"控权论"理论,进而开始从制度层面构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6) the directive principles of state policy
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
补充资料: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准则。由于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不同,各种类型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也各不相同。
资产阶级的行政法学家,一般都强调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基本权利,主张行政权应受法律的拘束,把"依法行政"推崇为国家进行各项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没有法律根据,不得任意剥夺人民的权利,或使人民增加义务;没有法律根据,不能为特定的人设定权利,或为特定的人免除法律规定的义务;遇到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人员自由裁量的情况,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或界限。
社会主义国家在各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也遵循着自己固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在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制定和施行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领导,最主要的是思想政治领导,即运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进行领导。这种统一领导,体现在各项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施行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不包揽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各种规定进行的一切活动。为了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中共中央历来要求各级党委避免和克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偏向。
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 由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是中国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主要特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中国,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的行政管理的途径和形式主要有:①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管理全国的国家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又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或指导下,在企业、事业单位中,由本单位的职工群众直接选举和组成监督、管理本单位工作的机构。③根据宪法,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或指导下,城乡居民通过选举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等);人民可以组织和参加各种群众性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各种学会、研究会等),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活动,作为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有关行政活动中同群众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简政"、"便民" "简政"是中国人民政权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优良传统,目的主要是为了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实现"简政"原则,要做到:①精简上层领导机构,充实基层,把一部分国家行政事务,交给各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团体管理;②明确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责任范围;③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建立合理的工作制度,讲究工作效率。实行"便民"原则,要贯彻宪法关于保障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和关于保障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的规定,保证便利人民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便利人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并且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非法侵害时,依法得到必要的赔偿。
在中国的国家行政管理中,还须坚持民族平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依法办事等原则。
资产阶级的行政法学家,一般都强调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基本权利,主张行政权应受法律的拘束,把"依法行政"推崇为国家进行各项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没有法律根据,不得任意剥夺人民的权利,或使人民增加义务;没有法律根据,不能为特定的人设定权利,或为特定的人免除法律规定的义务;遇到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人员自由裁量的情况,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或界限。
社会主义国家在各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也遵循着自己固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在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制定和施行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领导,最主要的是思想政治领导,即运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进行领导。这种统一领导,体现在各项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施行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不包揽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各种规定进行的一切活动。为了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中共中央历来要求各级党委避免和克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偏向。
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 由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是中国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主要特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中国,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的行政管理的途径和形式主要有:①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管理全国的国家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又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或指导下,在企业、事业单位中,由本单位的职工群众直接选举和组成监督、管理本单位工作的机构。③根据宪法,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或指导下,城乡居民通过选举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等);人民可以组织和参加各种群众性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各种学会、研究会等),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活动,作为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有关行政活动中同群众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简政"、"便民" "简政"是中国人民政权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优良传统,目的主要是为了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实现"简政"原则,要做到:①精简上层领导机构,充实基层,把一部分国家行政事务,交给各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团体管理;②明确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责任范围;③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建立合理的工作制度,讲究工作效率。实行"便民"原则,要贯彻宪法关于保障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和关于保障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的规定,保证便利人民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便利人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并且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非法侵害时,依法得到必要的赔偿。
在中国的国家行政管理中,还须坚持民族平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依法办事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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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