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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ans Kelsen (1881~1973)
凯尔森,H.
2)  Kelsen
凯尔森
1.
Legal Norm and Legal Rule——Comparison of Kelsen s Legal Concept and Hart s Legal Concept;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
2.
Research on the Basic Concept in Kelsen s Pure Theory of Law;
论凯尔森纯粹法理论的基本概念
3.
Three Fictitious Conflicts and One Factual Conflict——Remark on Political Thoery of Bolshevism by Kelsen;
三个虚构矛盾和一个事实矛盾——评凯尔森《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
3)  Kelson [英]['kelsn]  [美]['kɛlsṇ]
凯尔森
1.
A Tentative Study of Reasonableness About Kelson s Essential Theory of Basic Norm;
试论凯尔森基础规范理论的合理性
2.
WT5”BZ]As the result of acuteness of the social conflict in Western capitalise countries,Kelsons legal thought developed between the two world wars.
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的法律思想形成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 ,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的产物。
4)  Henrich Rickert (1863~1936)
李凯尔特,H.
5)  Hans Kelsen
凯尔森(Hans Kelsen)
6)  Hans Kelsen
汉斯 凯尔森
补充资料:凯尔森,H.
      美籍奥地利法学家、纯粹法学派(又称规范法学派)创始人。1881年10月11日生于布拉格。1919年任维也纳大学教授,曾参加起草1920年通过的《奥地利共和国宪法》。1920~1930年任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1930~1933年在德国科隆大学任教。1940年移居美国,先后在哈佛、加利福尼亚等大学任教。1973年 4月20日逝世。他的政治学著作主要有《国家学概论》(1925)、《法和国家概论》(1945)、《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1948)、《什么是正义》(1957)等。
  
  凯尔森系统阐述了一种被称为"纯粹法学"的实证主义理论。他将法当作"纯粹"的、独立自在的规范体系进行研究,认为法律体系最基本的东西是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某种假定(基本规范)。他否定传统学说中将法律和国家当作两种不同现象的二元论观点,代之以国家和法律同一的一元论。他认为,国家是由国内法律秩序所创立的法人团体,法律秩序是由基本规范和从基本规范中获得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国家即法律秩序。一群人之所以构成国家这个共同体,就在于他们的行为是由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所调整的。他把纯粹法学理论等同于纯粹的国家理论。他反对传统的"三权分立"学说(见分权学说),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而是法律的创立和适用两种,这两种职能既不平等,其界限也不是绝对的。他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民主意味着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所代表的"意志"符合国民的意志。专制指国民被排除在法律秩序的创立之外,法律秩序和人民意志毫无协调的保证。他反对绝对主权理论,认为国家主权原则具有相对性,一国的法律秩序不应该违反国际的法律秩序,只有服从国际法的国家政权,才是唯一的有主权的政权。凯尔森的政治法律思想广泛流行于欧美各国。至今仍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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