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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ax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ancient China
中国古代税务机构
2)  tax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modern China
中国近代税务机构
3)  Chinese ancient stone masonry structure
中国古代石结构
4)  Chinese ancient brick masonry structure
中国古代砖结构
5)  thoughts of taxation in ancient China
中国古代税收思想
6)  tax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
补充资料:中国古代税务机构
      指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历代政府为行使国家征税权力而设立的职能机构。中国古代设官治事始于夏代。自夏及周,赋税职务由行政官员兼任。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地方置郡、县两级,开始形成中国封建专制集权制度。秦汉之际,国家财政与皇室财务分群财源,分设机构进行管理。唐中期后,赋税收入改为上供、送使和留州三级体制。宋代适应工商经济发展需要,设立了专门税务机构,创中国单设税务机构之先河。税务机构一般分中央与地方两级。
  
  中央税务机构 夏、商记载不详。西周封邦建制,中央设置六官,其中天官掌管朝廷法度,地方掌管财政经济。天官冢宰为六官之首,兼管九赋、九贡等;小宰为副官,兼管财税出入。地官大司徒掌管全国土地图册和户籍,均平土地区别各地产物、划分土地等级。制定赋税征收办法。小司徒为副官,协助大司徒兼管赋税课征等。此外,还设地官司徒的属官,如载师、闾师、县师、遂师、廛人、角人、羽人、司关等官职,分别负责对土地、财产及关市之赋、山泽之赋等的征收管理。
  
  秦汉时期,秦朝设置治粟内史一职,主管国家财税,并辅有两丞分别掌管田赋和钱布。汉景帝时将治粟内史更名为大农令,武帝太初年间(前104~前101)将其更名为大司农,其属下官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王莽新政改大司农为纳言。至东汉时,再改回为大司农,其下属为太仓、平准、官三令、丞,少府主管皇室财和对山林、江湖的出产物征税,专供皇室生活之用。武帝元鼎二年(前115)曾设置水衡都尉,掌管上林苑及其收入,东汉将该职并入少府。三国时期,曹魏设置度支尚书一职,专管全国赋税和财政支出。其后的晋和南北朝时的宋、齐、梁、北魏、北齐等均仿行,统管金部、仓部、度支、左民、右民等五曹。
  
  隋唐期间,国家实行三省六部制,在尚书省下,隋朝民部掌管中央财政,唐朝改为户部,属下设户部、支部、金部和仓部四司,分别掌管赋税贡纳、计算租税物产、库藏出纳和军储禄粮等事宜。北宋神宗在元丰(1078~1085)以前,设置三司使(户部、盐铁、度支合称)总管全国财赋。其中,户部司掌管户口、土地、钱谷和赋役等;盐铁司掌管商税、都盐、茶、铁等;度支主管铁帛、常平、粮料等。元丰改制后,罢除三司,将三司职权的大部分转归尚书省的户部掌管。元朝赋税管理机构的中枢是户部,属下设大都宣课提举司、大都酒课提举司、各路转运盐使司等。
  
  明清时代,明朝中央设户部,直属皇帝,该部属下初设四个清吏司,即民部、度支、金部、仓部,后来又分设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各清吏司下设民、度支、金、仓四科。金科主管全国渔盐、税课等工商税收,仓科主管两税的起运和仓储。清代前期,户部主管全国财政,其下有十四清吏司,分别掌管各省的民赋、各仓盐课、钞关杂税等。光绪三十二年(1906),户部更名为度支部,下辖田赋、税课等十司,中央税务机构趋近完善。
  
  地方税务机构 中国古代的地方赋税多由地方官兼管。秦汉实行郡县制,郡一级分掌财税的有少府、户曹和仓曹。汉代在全国各地设盐官,在产铁地设铁官,管理盐铁专卖或征税;工官主管对物课税,水官收渔税。县一级设户曹、金曹管理农户的农桑及盐铁赋税。乡一级则设啬夫和乡佐,负责具体收税。
  
  魏晋南北朝时,对田赋和户调等主要税收,在地方上一般由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征收,如州之刺史、县之县令、乡之里正和村之保甲等。对盐课,则设专门机构和官吏进行征收管理,如司盐校尉、盐府校尉、盐池都将、掌盐、司盐监丞、盐官、盐司等。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关市之税,地方上也设专门机构,如埭司、津主、贼曹、直水、市长丞、市署令、库曹、大府、市署、令丞、司市、下大夫、肆长等进行征收和管理。隋唐时的地方财税机构,一般都称为户曹司及仓曹司,分设司户参军事及司仓参军事等官职,执掌地方税收及财政事宜。为整顿税收、调度军政费用,唐自开元(713~741)、天宝(742~756)后,设专使负责某种(项)财税事宜,如盐铁转运使、租庸使、度支使、租庸青苗使、两税使等直接管辖征收。宋代的郡级税务机构多随事设官,掌管茶、酒、市舶等征税;县级赋税由县令总掌乡制,宋初沿袭唐制,神宗改制后,以甲头负责督促输赋税及苗、役之事。
  
  明代设十三省,各省以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赋税。直接管理赋税的,省一级有税课司、盐课大使等;府一级有税课司、税库司、河泊所;乡一级有里甲督征粮赋等。清代仿行明制,省由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财政等,属官有库大使和仓大使,下辖督粮道、盐法道、盐茶道、税务司等机构分管赋税;府一级由同知、通判及下属各大使分管盐、茶诸税。县一级的赋税具体由户房税课、河泊等司所负责征管;在乡一级则由保甲负责赋税催征之事。清朝前期,地方省、道、府、县行政机构,也就是税务征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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