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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surer's capital in ancient China
中国古代的高利贷资本
2)  usury capital
高利贷资本
1.
The conservative of usury capital and its shock and destruction to small production had been properly estimated by Marx in his Capital volume three.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正确估价了高利贷资本的保守性,谴责了高利贷资本对小生产方式的冲击和破坏。
3)  The justice-profit view of ancient China
中国古代义利观
4)  Chinese ancient agrostology
中国古代本草学
5)  usurious [英][ju:'zjuəriəs]  [美][ju'ʒʊrɪəs]
高利贷的
6)  Old Jade Cicada in China
中国古代的玉蝉
补充资料:中国古代的高利贷资本
      中国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一种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获取高额利息的生息资本。它有独立的资本形式和专业经营,不同于非专业经营的依存于地租和商业资本运动的一般高利贷。
  
  政府高利贷资本 中国很早就出现了高利贷资本,在长时期内是政府经营与民间经营、货币借贷与谷物借贷同时并存。《周礼》有由国家机关"泉府"贷放货币的记载。以后,著名的官营的生息资本有新莽政权的"五均赊贷",唐王朝政权的"公廨本钱",都主要是对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放款。宋代,官营生息资本推及农村,王安石的青苗法就是和预购相结合向农民放款。宋以后,民间高利贷资本发展,官府除保留赈贷、常平仓和社仓等非高利贷的借贷之外,以营利为目的的官府生息资本逐渐消失。
  
  民间高利贷资本  民间高利贷资本在春秋战国时就已具相当规模。齐国有一些"称贷之家",资本多的贷钱"千万",贷粟"五千钟";遍布全国,共"出泉三千万,出粟三数千万钟,受子息民三万家"(《管子·轻重》)。民间高利贷资本多由贵族官吏和地主商人等经营,齐孟尝君贷款给薛邑农民,一次收债就"得息钱十万"(《史记·孟尝君列传》)。汉代这种高利贷资本主叫"子钱家",资本多的能"子贷金钱千贯"(《货殖列传》)。汉景帝时,长安子钱家无盐氏"出捐千金贷"与出征吴楚叛乱的列侯封君,一岁中利息十倍,因而"富埒关中"(《货殖列传》)。南朝梁宗室肖宏,在都城金陵"有数十邸出悬钱立券",聚钱"千万一库",多至"三十余间"(《南史》卷五十一)。
  
  唐宋以后,民间手工业特别是小农经济日益发展,高利贷资本遂进一步发展。
  
  首先是典当业。典当(质库)是以借款人提供质品为特征的高利贷资本形式。最早出现于南北朝。《南史·甄法崇传》有寺院经营典当放款的记载。其借贷对象多为工农业小生产者和城市贫民。以后,除寺院、地主商人外,贵族官吏亦多经营典当。唐武宗在一个文告中说,"朝列衣冠"、"代承华胄"以及"清途"(士绅)等都"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全唐文》卷七十八)。清代和珅拥有当铺多座,资本银达千万两以上。
  
  明清时期,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典当除在城镇发展外,还深入农村,并有大规模资本积聚,成为高利贷资本的重要形式。明万历间,浙江乌青镇即有典当九处。清嘉庆间,陕西渭南县贺士英,其父在该县乡间设有质库二处,由他经营后,"岁岁增设,积至三十处,散布于渭南、临潼、蓝田、咸宁、长安数百里之间"(路德:《柽华馆文集》卷五)。
  
  除典当外,商人、地主还以其他形式经营高利贷。"京债"是唐代开科取士后,高利贷资本在城市的新发展,是新任外省官吏赴任前在京师所举借的高利贷款。《旧唐书·武宗本记》有"又赴选官人多京债,到任填还"。清代因卖官鬻爵,赴任借债之风更盛,这些官吏到任之后,对劳动人民的压榨当然会更加厉害。
  
  农村高利贷资本  高利贷资本也在农村发展。唐宋之际陇右水门村"店人"刘钥匙,"以举债为家,业累千金"(《太平广记》卷一百三十四)。清代,山西商人遍布各地,其中许多人经营高利贷,并多在陕西、河北、河南等北方各省活动,专以放债营业。地主在农村放债,本是古老而普遍的现象。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地主中遂出现大量经营放债者,形成高利贷资本。明代江苏常熟县任阳镇黄亮功的祖父,因收地租"不若贷粟于人",就"专以权子母为业"。黄继续经营,"积资巨万,而家益富"(《虞阳说苑》甲编)。清代,这种高利贷资本"仿钱典之例",发展为"以物质谷"。江西地主"以谷为当本",多的达到数千石。湖南的这种谷本叫"头谷"或"源头谷",多的竟"盈万石"。
  
  利息率  高利贷是以利息率高而不划一为特征的借贷。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利息率一般低于产业资本的利润率,而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高利贷的利息率则一般要高于土地的剥削率。历代封建政权都颁有法定利率。汉代有列侯因"取息过律"免爵的记载(《汉书·王子侯表》)。但其约束力日微,市场高利贷率一般高于法定利率。生活借贷利率一般高于生产借贷利率。在个别场合,利率特别高。元代的羊羔利,明清的印子钱,都是年利本息相当或利大于本的著名高利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利贷资金供应增加,为供求关系所决定,市场通行的"常利"趋向降低。这可从法定利率的降低反映出来,唐开元间、宋庆元间均规定私债月息四分,元明清三代均规定私债月息三分。高利贷资本的利率,更由于出现竞争,不但在降低,还呈现某种利率平均化的趋向。清代典当和"以物质谷"的利率,在全国范围内一般不超过月息三分,并向江南地区的月息二分取齐。
  
  在封建社会中,高利贷作为封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适应封建制生产方式的条件和需要而形成的。特别是农村高利贷就是以维持小农的再生产而为封建制生产方式服务的。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以及利率的降低,清代江苏松江府和苏州府,浙江杭州府、嘉兴府和湖州府,江西鄱阳湖地区,湖南洞庭湖地区的农民,已开始利用"米谷花豆质当"和"以物质谷"进行借贷,或"以济口食",或"资其工作",以进行经常性的生产周转。借贷遂由农民为应付天灾人祸的临时救急措施,进一步进入社会再生产过程,成为经常发生作用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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