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price under socialist system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格
3) money under socialist system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货币
5) the law of the socialist construction
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
6) circulation of money under socialist system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货币流通
补充资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的作用
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规律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和流通中的作用。
对价值规律作用的认识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价值规律仍然发生作用,但由于同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经济条件已与资本主义制度下大不相同,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程度和形式也与资本主义制度下有很大的区别。
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K.马克思和F.恩格斯曾经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废止,商品生产会消亡,价值将不再存在,价值规律当然也不再发生作用,虽然作为价值实体的社会劳动时间,仍然还要计算。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的社会主义实践证明,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仍将存在。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苏联经济学界却否认价值规律的存在,后来又认为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乃是被人们改造过了的,否认它的客观性质。斯大林在1952年出版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第一次肯定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客观性质,并且提出了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的观点。斯大林的理论尽管还有某些局限性(如否认价值规律对生产具有调节作用),但仍然表明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认识已有了巨大的进展。经过3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和理论探讨,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又有了新的比较全面的认识。
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有三个方面的作用:①对社会主义生产具有调节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劳动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不仅要受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支配,而且也要受价值规律的调节。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是通过价格杠杆来实现的。这种调节作用的经济条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都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们都有本身的局部利益,都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果,要求等价交换,使自己在生产中的劳动耗费得到补偿和正确的社会估价。出于对本身物质利益的关心,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必然会倾向于多生产那些消耗少、收益多的产品,因为这样,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成员就可以增加收入,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可以更容易地完成和超额完成对国家上缴税利的任务,从而增加企业基金,增加归企业自己支配的用于生产、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的资金来源。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安排和贯彻计划时,必须利用价格杠杆,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的调节作用。
②对商品流通也具有调节作用。价值规律调节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同一个经济过程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表现,两者是紧密联系着的。价值规律调节商品流通,是通过价格机制对商品需求的变化贯彻其作用的。有购买力的需求按照同价格相反的方向变动。价格下跌,需求就增加;价格提高,需求就减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消费资料价格的降低或提高,在劳动者购买力既定的条件下,会极其灵敏地影响需求的变化。生产资料需求变化的弹性虽然较小,但是价格的变化,也会对生产资料需求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需求调节价格,价格也调节需求,并相应地也调节生产。
③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企业实行经济核算的科学依据,它对于督促社会主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社会主义国家对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必须充分利用价值、成本、利润、税金等经济杠杆,来确定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和国家考核企业的标准。只有依据价值规律,才能规定有科学依据的价格,使社会主义责任制有合理的衡量赏罚的标准,从而有效地督促企业不断提高生产技术和改善经营管理。就同一生产部门的各个企业来说,有了按社会必要劳动量规定的统一价格,那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先进的企业,就能获得较多的利润。反之,那些生产技术落后,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只能获得较少的利润,甚至发生亏损。就不同生产部门来说,各种不同种类产品的价格都反映其价值(或生产价格),不同部门企业的盈亏状况,能比较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反之,如果产品的价格过分高于价值(或生产价格),生产这类产品的企业不须努力即可获得很高的利润,就会夸大企业的经济效益,掩盖经营管理上的缺点,不利于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改善;如果价格过分低于价值(或生产价格),生产这类产品的企业尽了很大的努力仍然赢利很少甚至亏损,也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所以,不论对于同一生产部门的不同企业或不同生产部门的不同企业,反映价值规律客观要求的合理价格,都是督促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正确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手段。斯大林指出,价值规律的这种作用,可以教导"经济工作人员寻求、发现和利用生产内部潜在的后备力量,而不去糟踏它们","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不断地改进生产方法,降低生产成本,实行经济核算,并使企业能够赢利"(《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53页)。毛泽东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完全肯定了斯大林的这一科学论断,认为价值规律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可以教导我们千千万万干部学会管理社会主义经济。
价值规律作用的特点 价值规律虽然在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中有着广泛的作用,但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起作用的范围、程度和形式,都同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有很大的区别: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是无所不包的,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也受到限制。例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已不再是商品,价值规律在这个范围内就不再发生调节作用。
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对生产和流通的调节,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同剩余价值规律和生产无政府状态规律一起发生作用的,是社会生产的全面调节者。社会主义生产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作为商品生产,它受价值规律的调节,而作为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生产,它又要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的支配。价值规律不是唯一的调节者。在社会主义社会,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尽管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从其本身的局部利益出发,愿意多生产价高利大的产品,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统一领导和计划管理下发展的,而代表全体人民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决定生产发展方向和产品数量时,首先要考虑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同时也要照顾企业的利益,保证实现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所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和流通的调节者不仅仅是价值规律,而首先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
③社会主义公有制使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与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作为市场上的自发势力发生作用不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主要是作为一种被人们自觉利用的力量发生作用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指导和计划管理时,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合理调整价格,引导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发展生产。同时,社会主义国家也自觉利用价格机制来限制需求或鼓励消费,调节商品流通及其构成。在社会主义经济运动过程中,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的自发调节作用仍然存在,但它的活动范围是由国家规定的,只局限于划归市场调节的那一部分产品。社会主义国家对价值规律的自觉利用,使它在发挥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那种消极作用。
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表明,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它要求经济领导机构深入地全面地掌握经济信息,对于各类产品价格变动对生产和流通可能产生的影响要做到心中有数。如果经济领导机构对价格问题不重视,对不合理的价格长期不作适当的调整,或在制订和调整价格时事先没有作周密的调查研究,主观主义地制订价格,不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就必定会受到价值规律的惩罚,使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遭到挫折。
参考书目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9。
对价值规律作用的认识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价值规律仍然发生作用,但由于同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经济条件已与资本主义制度下大不相同,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程度和形式也与资本主义制度下有很大的区别。
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K.马克思和F.恩格斯曾经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废止,商品生产会消亡,价值将不再存在,价值规律当然也不再发生作用,虽然作为价值实体的社会劳动时间,仍然还要计算。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的社会主义实践证明,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仍将存在。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苏联经济学界却否认价值规律的存在,后来又认为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乃是被人们改造过了的,否认它的客观性质。斯大林在1952年出版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第一次肯定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客观性质,并且提出了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的观点。斯大林的理论尽管还有某些局限性(如否认价值规律对生产具有调节作用),但仍然表明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认识已有了巨大的进展。经过3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和理论探讨,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又有了新的比较全面的认识。
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有三个方面的作用:①对社会主义生产具有调节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劳动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不仅要受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支配,而且也要受价值规律的调节。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是通过价格杠杆来实现的。这种调节作用的经济条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都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们都有本身的局部利益,都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果,要求等价交换,使自己在生产中的劳动耗费得到补偿和正确的社会估价。出于对本身物质利益的关心,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必然会倾向于多生产那些消耗少、收益多的产品,因为这样,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成员就可以增加收入,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可以更容易地完成和超额完成对国家上缴税利的任务,从而增加企业基金,增加归企业自己支配的用于生产、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的资金来源。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安排和贯彻计划时,必须利用价格杠杆,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的调节作用。
②对商品流通也具有调节作用。价值规律调节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同一个经济过程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表现,两者是紧密联系着的。价值规律调节商品流通,是通过价格机制对商品需求的变化贯彻其作用的。有购买力的需求按照同价格相反的方向变动。价格下跌,需求就增加;价格提高,需求就减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消费资料价格的降低或提高,在劳动者购买力既定的条件下,会极其灵敏地影响需求的变化。生产资料需求变化的弹性虽然较小,但是价格的变化,也会对生产资料需求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需求调节价格,价格也调节需求,并相应地也调节生产。
③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企业实行经济核算的科学依据,它对于督促社会主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社会主义国家对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必须充分利用价值、成本、利润、税金等经济杠杆,来确定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和国家考核企业的标准。只有依据价值规律,才能规定有科学依据的价格,使社会主义责任制有合理的衡量赏罚的标准,从而有效地督促企业不断提高生产技术和改善经营管理。就同一生产部门的各个企业来说,有了按社会必要劳动量规定的统一价格,那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先进的企业,就能获得较多的利润。反之,那些生产技术落后,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只能获得较少的利润,甚至发生亏损。就不同生产部门来说,各种不同种类产品的价格都反映其价值(或生产价格),不同部门企业的盈亏状况,能比较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反之,如果产品的价格过分高于价值(或生产价格),生产这类产品的企业不须努力即可获得很高的利润,就会夸大企业的经济效益,掩盖经营管理上的缺点,不利于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改善;如果价格过分低于价值(或生产价格),生产这类产品的企业尽了很大的努力仍然赢利很少甚至亏损,也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所以,不论对于同一生产部门的不同企业或不同生产部门的不同企业,反映价值规律客观要求的合理价格,都是督促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正确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手段。斯大林指出,价值规律的这种作用,可以教导"经济工作人员寻求、发现和利用生产内部潜在的后备力量,而不去糟踏它们","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不断地改进生产方法,降低生产成本,实行经济核算,并使企业能够赢利"(《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53页)。毛泽东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完全肯定了斯大林的这一科学论断,认为价值规律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可以教导我们千千万万干部学会管理社会主义经济。
价值规律作用的特点 价值规律虽然在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中有着广泛的作用,但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起作用的范围、程度和形式,都同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有很大的区别: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是无所不包的,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也受到限制。例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已不再是商品,价值规律在这个范围内就不再发生调节作用。
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对生产和流通的调节,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同剩余价值规律和生产无政府状态规律一起发生作用的,是社会生产的全面调节者。社会主义生产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作为商品生产,它受价值规律的调节,而作为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生产,它又要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的支配。价值规律不是唯一的调节者。在社会主义社会,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尽管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从其本身的局部利益出发,愿意多生产价高利大的产品,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统一领导和计划管理下发展的,而代表全体人民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决定生产发展方向和产品数量时,首先要考虑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同时也要照顾企业的利益,保证实现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所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和流通的调节者不仅仅是价值规律,而首先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
③社会主义公有制使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与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作为市场上的自发势力发生作用不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主要是作为一种被人们自觉利用的力量发生作用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指导和计划管理时,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合理调整价格,引导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发展生产。同时,社会主义国家也自觉利用价格机制来限制需求或鼓励消费,调节商品流通及其构成。在社会主义经济运动过程中,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和流通的自发调节作用仍然存在,但它的活动范围是由国家规定的,只局限于划归市场调节的那一部分产品。社会主义国家对价值规律的自觉利用,使它在发挥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那种消极作用。
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表明,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它要求经济领导机构深入地全面地掌握经济信息,对于各类产品价格变动对生产和流通可能产生的影响要做到心中有数。如果经济领导机构对价格问题不重视,对不合理的价格长期不作适当的调整,或在制订和调整价格时事先没有作周密的调查研究,主观主义地制订价格,不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就必定会受到价值规律的惩罚,使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遭到挫折。
参考书目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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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