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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overnment Regulations,Circulars and Circular Memoranda on Conduct and Discipline
关于品行和纪律的政府规例、通告及通函
2)  government circular
政府通告
3)  Accommodation Circular
政府产业署通告
4)  Accommodation Regulations
《政府产业管理及有关事务规例》
5)  Code on Conduct and Discipline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品行及纪律守则》[香港海关]
6)  Accommodation Circular Memorandum
政府产业署通函
补充资料:纳税人拒绝履行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税收决定的权利
纳税人拒绝履行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税收决定的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条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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