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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nabsorbed loss
未吸纳亏损
2)  Taxable Loss
纳税亏损
3)  absorb losses
吸收亏损
4)  disaffirmed loss
未确认亏损
5)  Loss to offset
未弥补亏损
6)  unappropriated deficit
未处理亏损
补充资料: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非居民纳税人的对称。是以户籍标准为衡量依据,向居住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凡属自然人,以其住所、居所的所在国为居住国;凡属法人,以其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居住国。相应地,这个自然人或法人也就成为其居住国的居民纳税人,并就其来源或存放于居住国境内外的所有一切应税所得和应税财产,向其居住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判定一个自然人的住所、居所所在国的,是居住时间标准。各国国内法关于自然人居住时间标准的规定不一,一些国家规定在本国居住满6个月,也有的国家规定在本国居住满1年的,视为有居所,认定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中国《个/又所得税法》规定,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中国境内满365天的自然人,为居民纳税人。至于判定一个法人管理机构所在国的标准,有的国家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国,即法人的社会住所所在国为准;有的国家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即法人的实际有效控制中臼所在国为准:凡符合这一标准的法人,认定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是按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为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居民纳税人的对称。是以户籍标准为衡量依据,向非居住国家承担有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一个自然人如果有来源或存在于某个国家境内的应税所得和应税财产但是并不在该国居住,或者居住时间未满该国规定的住所、居所标准;一个法人,如果有来源或存在于某个国家境内的应税所得和应税财产,但是它的管理机构并不设在这个国家,那么,这样的国家,就是该自然人或法人的非居住国。这个自然人或法人,也就成为其非居住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并就其来源或存在于这个非居住国境内的那部分应税所得和应税财产,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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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