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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abitual residence
惯常住址
2)  habitual domicile
惯常住所
1.
Interregional Personal Law will be fulfilled with the person s domicile and habitual domicile.
区际属人法不能以国籍连结点来确定 ,而应以住所及惯常住所连结点来确定。
3)  habitual residence
惯常居住地
4)  address [英][ə'dres]  [美][ə'drɛs]
住址
5)  address(abbr. add)
住址,地址
6)  habitual [英][hə'bɪtʃu:əl]  [美][hə'bɪtʃuəl]
惯常
补充资料:住所
住所
domicile

   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
   关于自然人的住所,各国民法典按不同观点有不同的定义。有以生活的根据地和中心为住所的,如法国和日本等;有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的,如德国;有以除住居一定处所外,并须有久住的意思才算住所的,如瑞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户籍登记的地址为住所。
   关于法人的住所,各国亦有不同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法人以其机关所在地为住所,如果机关分设数地,则以主要机关所在地为住所。有些国家规定以法人业务中心为住所。法人进行登记时,住所是登记的必须事项;如有变更,应变更登记。中国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居所与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分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意定住所是由本人自由设定的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法定住所则为法律直接规定的住所,如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为住所;现役军人,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服刑的人的住所,也都有法定住所。住所又分为原始住所和选定住所。前者指一人出生时的住所,后者是因特定的法律行为,由当事人选定的住所,仅对该行为发生住所的效力,所以又称为假住所。
   住所的确定,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有利于确定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如婚姻登记、失踪、继承开始、债务履行地、票据权利的行使、审判管辖、书状送达、国籍的取得和恢复,以及国际私法上关于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都需要以住所为标准来解决。法人住所的法律意义,一般与自然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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