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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gistratus municipalis
城市长官,城市执法官
2)  Praefectus urbi
城市执政官,罗马市长(共和时代理缺席的执政官)
3)  Munera municipalia
城市官职
4)  reeve [英][ri:v]  [美][riv]
城镇长官
5)  Praefectus iuri dicundo
执法长官
6)  planning enforcement
城市规划执法
补充资料:城镇


城镇


  L城俄J亦称镇。居民点的一种,是城镇聚落中同农村关系最密切的基础层次,是城、乡经济、文化等联系的纽带。分为县级镇和县辖镇。县级镇,又称县中心镇,是县政府机关所在地,是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具有一定的工业、商业和科学技术力量,有较好的公用设施和方便的交通条件。县辖镇,又称县辖建制镇,是在县辖区范围内几个乡形成的区域中心,有的具有专门的工业和商业职能。镇介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是城市文明的传播媒介,具有亦城亦乡特征,其分布密度和规模,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表现形式。设镇的条件在不同国家各不相同;在同一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的历史阶段也有区别。1981年国务院对镇的设置作了如下规定:1.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可以设置镇建制。2.聚居人口在5《XX)千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70%左右的工商业集中地、小港口、风景区或物资集散地,也可设镇建制。3.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工商业集中地,虽然聚居人口不足5(XX),非农业人口比例不到70%,确有必要时,也可设置镇建制。镇一般不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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