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procedures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票据诉讼程序
3) To terminate(an action) by discontinuance.
中止(诉讼程序);撤回(诉讼)
4) Termination of an action by the plaintiff.
诉讼程序的中止
5) Litigation Procedure
诉讼程序
1.
Research on Some Issues of Litigation Procedures of Unit Crime;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2.
The realization of justice and efficiency in civil litigation 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civil litigation procedure mechanism, especially the coordin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procedure mechanism.
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离不开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科学建构 ,尤其是程序机制彼此之间的协调与整合。
3.
At present,notless problems arisein thelitigation procedure oforganization crime.
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原则,而在诉讼程序上如何追究单位犯罪的责任,《刑诉法》却未作出任何规定。
6) proceedings
[英][prə'si:diŋz] [美][prə'sidɪŋz]
诉讼程序
1.
, not concrete, since the law has not stipulated the constituent factors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disregard and the proceedings, etc.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虽然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和诉讼程序等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由谁提出,谁是适格的被告,案件管辖,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判决效力的扩张,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法律适用等存在着大量的特殊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补充资料: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law of 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内容包括国际民事管辖权 、诉讼程序和判决的国际效力3部分 。由于大多数国家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将本属一国法院审理的争执交由仲裁机构解决,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仲裁方式日益为各国所乐于采用。因此,涉外民商事仲裁以及外国仲裁裁定的承认和执行也被包括在国际民事诉讼法内。 国际民事管辖权 指一国司法机关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凡案件涉及外国人或者在外国的人或物 ,或者涉及在外国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 ,都会发生国际管辖权问题。例如,家住英国的法国人甲在美国驾车误伤在出差的中国人乙。乙在中国法院对甲起诉请求判令赔偿。与该案有牵涉的有英、法、美、中四国。受诉法院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依国际民事诉讼法则,中国法院在有关各国中是否有权裁判的问题。如果答复是肯定的,则其次考虑按照中国国内法的规定,受诉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前者属国际管辖权问题,后者属国内管辖权问题。国际管辖权是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来划分和确定涉外民事案件应归哪国法院裁判;国内管辖权是从一国国内司法制度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案件应由哪类、哪地、哪级法院受理。 解决国际民事管辖的主要原则有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专属管辖、合意管辖4个方面。 ①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即根据诉讼主体与管辖国领土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权。依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法律,不论内外国人间或外国人间的诉讼,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②特别管辖。即根据诉讼标的同管辖国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权。例如,财产权的诉讼得由诉讼标的所在地国或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国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产生的诉讼得由侵权行为地国法院管辖。许多国家规定特别管辖以补充地域管辖的不足,使原告除在地域管辖国外也可向有特别管辖权的国家提起诉讼。 ③专属管辖。又称排他管辖。即根据诉讼的特殊性质同管辖国具有很密切的关系,从而确定该诉讼只能由该国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专属管辖有排除地域管辖的效力,而且不允许当事人合意变更。一般国家都有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如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国管辖。身分、家庭、继承诉讼分别专属关于身分、家庭、继承所适用的准据法的国家管辖。 ④合意管辖。即当事人明白表示或默示同意将涉外民事案件交由某国法院审判,从而可使本属外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归内国法院审判,或本属内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归外国法院审判。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合意管辖,但对它的适用范围往往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见协议管辖)。 诉讼程序 包括的问题有:①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外国国家 、外国元国首、外国外交代表的司法豁免权;诉讼费用担保和诉讼费用救助(指无力缴付讼费的当事人准予免缴)。②证据法则。③外国法的确定及其适用。④一案数诉,即当事人就同一请求标的在数国起诉时的法律上效果。⑤作为临时保护措施的保全程序,如假执行、假扣押等。⑥非讼事件处理程序。⑦国际间司法协助,包括诉讼事件和非讼事件的文件通知和送达、询问证人、查阅书证和勘验物证的证据调查等。⑧反诉。 判决的国际效力 指一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判决发生域外效力,在有关国家中得到承认和执行。 一国法院的判决能够发生域外效力,必须是具有国际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该判决必须符合承认及执行国的立法、判例或条约规定,并不违反其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而且,在该判决确定之前,涉讼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同一标的在承认及执行国进行诉讼,或与该国法院所作判决没有矛盾。 承认与执行国的执行以承认为前提,但承认并非必然伴随着执行。对判决国的民商事判决,除给付判决外,只发生承认问题。例如一个单纯准许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就无须执行。承认也不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对经过判决的案件的原当事人,承认国法院不准其就同一标的提起新的诉讼,就是对原判决发生既判力的承认;又如被判决离婚的一方向承认国婚姻登记员申请为另一婚姻登记,如果婚姻登记员许多可该婚姻的登记,显然以承认判决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为前提,而无须任何程序。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在20年代,国际上就先后签订了《仲裁条款议定书》、《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对此作出规定。1958年联合国又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9年生效。中国已经加入。公约规定,如有下列情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①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依当事人协议的准据法或裁决作成地国的法律是无效的。②受裁决的一方未接获关于指定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③裁决不符合或超越仲裁条款的范围。④仲裁机关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地国的法律不符。⑤裁决尚未发生拘束力或者已经撤销或停止执行。此外,该公约又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①依执行地国的法律,争端不得以仲裁解决 。②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由于存在顾虑,若干国家在签署或批准公约时,作出某些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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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