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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并声明作废的权利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并声明作废的权利: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条 第2款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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