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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FTA OFfi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电信管理局
2)  BTA Beijing Telecommunications Administration
北京电信管理局
3)  TRAI Telecom Regulatory Authority of India
印度电信管理局
4)  Tele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Bureau of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5)  Telecommunications Administration
电信主管部门,电信管理局
6)  the Administrative Bureau of Credit-rating
征信管理局
补充资料:信息产业
      与信息的生产、搜集、存储、加工、传播和服务相关的多种行业的总称。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产业。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需求和信息服务日益增长。美国学者D.贝尔曾将经济部门划分为农业及采掘,制造业,信息业3 个部分。并强调知识和信息是后工业社会的"关键变量"。经济统计表明,近100多年来伴随经济的增长, 农业和工业的就业人口逐步减少,流通、消费、服务部门的就业人口增多,其中信息服务业增长的比率十分突出。附图反映出美国信息产业劳动力所占比例的增长趋势。  信息产业尚无公认一致的范围划分和统一的计算方法。一般认为,信息产业主要包含4个部分:①信息设备制造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集成电路、通信广播和办公室自动化设备等。②信息传播报道业,包括新闻、广播、出版、印刷、声像、数据库等。③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计算机信息处理、信息提供、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软件等。④信息流通服务业,包括图书馆、情报服务机构、教育、邮政、电信、网络通讯等。与此相关,美国把从事报纸、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电影这 6种大众传播媒介的行业,统称为传播产业或媒介产业。这一概念已为世界相当多的国家所采用。此外,美国经济学家F.马克卢普1962年提出过与信息产业难以明确区分的知识产业的概念。他所定义的知识产业的范围包括:①教育,②研究与开发,③传播(通信),④信息机械(设备),⑤信息服务。据他计算,1958年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9%(1364亿美元)属于知识产业;1947~1958年, 美国知识产业以每年10.6%的速度递增,为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的2倍。与马克卢普的广义定义相比,日本提出了信息产业的狭义定义,即只包括计算机与通信相结合的各种信息服务业。
  
  在信息产业的计算方法上,美国经济学家M.U.波拉特将整个经济划分为6大部门,其中信息产业包括他所称的"第一信息部门"和"第二信息部门"。他推算出1967年美国有近一半的国民生产总值,一半以上的工资总额来自信息部门。
  
  信息产业的发展是必然的趋势。不少国家的政府都十分重视这个领域。如日本从1968年开始将其列为该国今后经济发展的战略部门和最核心的产业。其总的发展特征是,信息产业的总额绝对量和它在整个国民生产中的比重都会显著上升,社会对信息产业的依赖会更大;新技术是信息产业的催化剂,在信息产业的增长总额中,与其中的传统部分(教育、出版、印刷、新闻等)相比,以新技术为基础的新型信息服务业将发展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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