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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60年3月5日颁发试行的一项规定。目的是为了鼓励高等学校教师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
  
  《暂行规定》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4级;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与提升,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暂行规定》对各级职称的具体条件和审批办法等作了规定。《暂行规定》颁布后,对推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学校确定和提升教师职称的工作中断。1978年 3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报告》,决定恢复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并开展提升教师职称工作。为了使高等学校教师提职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教育部于1982年 2月又下达了《关于当前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对《暂行规定》作了一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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