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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mi's law
拉密定律
2)  law of rational intercepts
密勒定律
3)  Bragg's law
布拉格定律
4)  Faraday's law
法拉第定律
1.
Comparison and application indicated that Faraday's law could be precisely explained by the formula all-sidedly.
通过比较和应用表明,关系式能够全面、确切地解释法拉第定律。
5)  Raoult's law
拉乌尔定律
6)  Ladenburg law
拉登堡定律
补充资料:布拉格之春
布拉格之春
Prague Spring
    1968年捷克斯洛伐克的国内改革运动。从60年代初开始,捷克斯洛伐克经济发展遇到严重困难。虽然从1967年开始实行新经济体制但形势仍未好转。经济困难导致部分工人罢工。在政治方面,当时任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中央第一书记兼共和国总统的A.诺沃提尼对经济改革和为50年代初政治冤案的受害者平反采取消极抵制态度,压制批评和民主,在党内外引起强烈不满。在民族关系方面,由于1960年制定的宪法取消了斯洛伐克的民族自治权,民族矛盾也进一步尖锐。在这种背景下,捷共中央于1967年10、12月和1968年1月连续举行全体会议,就国内的困难、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党的领导方法等问题展开辩论。1968 年1 月中央全会决定解除诺沃提尼第一书记的职务,由 A.杜布切克接替。同年4月中央全会又对中央主席团和书记处进行了重大改组,并通过了指导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行动纲领》。 5月中央全会决定于当年 9月提前召开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同时号召同国内出现的“反共主义倾向”和“保守观点”作斗争,7月中央全会通过了新党章草案。
    当时公布的文件宣称,捷共改革的目标是“创立一个新的 、符合捷克斯洛伐克条件的 、 民主和人道的社会主义模式”。改革的内容主要有:①关于党的领导体制和党内民主。认为一切权力由党的机构集中和垄断,只会削弱国家和社会机关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党的领导作用主要应该是集中人民的意志和反映社会的需要,为社会的发展提出正确的方向和目标,制定方针政策,并通过党的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去贯彻实行;必须充分发挥和保障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领导机构的权力,工作机关不能独揽大权;党政重大职务不能由一人兼任,防止权力过分集中 ,担任党内职务以4年为一届,不得超过两届;党员有权批评党的各级领导人。②关于国家政治体制和公民权利 。主张实行多元化政治体制 ,使各阶级、阶层和集团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族阵线内都有自己的政治代表 ,在民族阵线内各政党都是平等的伙伴 ;实行责任内阁,政府对通过普选产生的议会负责;确保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保证公民迁居包括迁居国外的自由;制定新闻法,取消新闻、书刊、广播电视的检查制度;给一切受过迫害的人平反。③关于经济体制 。强调计划与市场相结合 ,扩大企业的权限,企业作为相对独立 的商品生产者有经营自主权 ,自负盈亏;允许企业自愿结合,自由竞争,独立地进行外贸活动;成立工厂委员会,其中2/3的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工厂委员会有权决定厂长的任命和撤换,决定利润分配和职工福利等。④关于民族关系。将国家体制改为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共和国的联邦制,保证斯洛伐克族同捷克族平等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捷克斯洛伐克的改革运动受到了当时苏联、保加利亚、民主德国、匈牙利和波兰的干预和武装干预。改革以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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